昨天,吴英案在金华中院开审。
一如3年前的横空出世,出现在审判庭上的吴英不仅为自己作无罪辩护,还当场翻供,称此前的供词受他人误导。
根据金华市检察院的起诉书,吴英被诉犯集资诈骗罪,涉案金额3.89亿元。最高量刑可达死刑。
“但我们坚持为吴英作无罪辩护。”辩护律师杨照东说。
庭审从上午9点半持续到傍晚6点半,控辩双方围绕着罪与非罪展开了激烈交锋。
亿万富姐
自有资产不超过1000万
马尾辫、白T恤,看守所的黄色背心。
时隔两年之后,当初那些神秘的外衣已经彻底从吴英身上剥落。昨天的庭审中,一个虚幻的暴富神话逐渐清晰。
吴英的故事,开始于10年前。当时技校未毕业的吴英辍学经商,在东阳的十字街头开起一家美容店。
从1999年到2006年,吴英的经商道路一直很平坦,美容店、KTV、千足堂足浴,虽不如后来传的那般神乎其神,却也赚了不少。
“比同龄的人赚得多,大概1000多万是有的。”吴英在庭上说。
吴英的爸爸吴永正对女儿的评价是,“大家都说她很能干,但她毕竟还是个孩子,社会阅历太浅了。”
就在2006年前后,小有成就的吴英开始改变商业策略。
短短三个月内,她一口气在东阳市工商局完成了15个公司及分公司设立登记、备案事项,在注册成立了本色商贸有限公司、本色车业有限公司、本色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本色网络有限公司、本色概念酒店等实业公司之后,又注册成立了浙江本色控股集团公司。
从起诉书看,吴英大部分的借款都集中在2005年5月至2006年11月间,借贷金额从300万到上亿元不等。这些借款来自熟人介绍,仅从“表哥”林卫平处借款就有4.7亿多元,至今仍有3.2亿多元未能偿还。
一个“26岁的神秘女富豪”就此诞生。
事实上,她真正的自有资产就是那1000万元。“大部分是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只有100万元左右。”吴英说。
年息最高达400%
金字塔形集资模式浮出水面
在吴英受审之前,为吴英集资的7个“一级代理”已被另案处理。
东阳市人民法院之前以非法集资罪判处他们一到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这其中就包括借给吴英4.7亿元的林卫平。
林卫平是吴英案的关键人物,他原来的身份是义乌市文化局文化稽查中队长。2006年3月,经人介绍,吴英以成立公司需要注册资金为名向林卫平借款。首笔借款金额为500万元,支付时先扣除一个月利息60万元,实付440万元。
而林卫平借给吴英的钱,都是向社会非法集资得来的。
吴英在庭审中承认,她向林卫平等人所借资金年回报率至少在50%以上,部分达到100%,到了后期资金链出现问题,甚至出现“3个月回报期”,即三个月的利息达100%,即使不算利滚利,年息也在400%以上。
正是在如此高额回报的诱使下,7个“一级代理”大量发展集资下线,从吴英处赚取差价。
而最终导致吴英案发的,正是“一级代理”中的杨志昂。
杨志昂是一个律师,据起诉书认定,他借给吴英3630万元,至今仍有1135万元没还。
2006年12月21日,正是杨志昂跟吴英谎称“有一笔20多亿美元的业务”,将吴英骗至温州王朝大酒店后,逼迫她签署了大量空白文件,取走了本色集团的营业执照及公章。
这次“绑架”直接导致了本色集团的崩盘,2007年2月,吴英被警方逮捕。
2006年,一个26岁的东阳女子吴英和她的本色集团横空出世,毫无征兆地以36亿身家蹿至胡润“女富豪榜”第6位,位居杨澜之后。
一夜之间,这个始终和传说、谣言相伴随的财富神话轰然倒地。
2007年1月10日,大批全副武装的警察进驻本色集团,查封本色旗下所有产业。
2007年2月7日,警方在首都机场将吴英抓获并刑事拘留。
2007年3月,包括吴英共8人被批准逮捕,除吴英外其他7个核心人物的案件被起诉到东阳法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08年9月18日,东阳市检察院将吴英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存款案报送金华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2009年4月16日,吴英案首次开庭。
在一级代理们已经纷纷获刑、外界认定吴英获刑板上钉钉的时候,昨天的庭审中却出现了胶着状态。
检察机关指控,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虚假宣传,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将非法集资用于个人挥霍、支付高息等,集资诈骗数额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而在庭审一开始,吴英就说自己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没有个人挥霍。她甚至当庭翻供,表示之前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是受人诱导,“有人跟我说这样说才能早日取保候审。”
吴英反复说,她借款是以经营本色集团为目的,“想做到上市,如果不是被抓,钱也许是有机会还上的。”
双方关于罪与非罪的争论主要集中在构成非法集资诈骗罪的三大法律要素:
1.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色集团旗下产业是否具有偿还高息借贷的能力,成为吴英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争论焦点。
检察机关:吴英借贷利息高达100%甚至400%,而2008年世界金融行业最高盈利率也不过17.5%,因此本色集团不可能具有还贷能力。
辩方律师:根据法理规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要满足:是否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等条件。而吴英投资本色,是不可能知道自己的经营就一定会失败,不属于“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另外,虽然吴英有购置包括法拉利在内的大量高级轿车的行为,但这些车子是用于公司经营,不属于肆意挥霍。
2.有没有使用诈骗方法
检察机关:吴英明知本色集团的经营状况不可能负担如此高额利息,仍向债权人大量借贷用于偿还利息,明显属于诈骗。本色集团旗下产业不过是吴英非法集资的工具。
辩方律师:司法解释中关于诈骗方法的定义是,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吴英将集资款用于归还本色集团经营所欠债务,并没有虚构集资用途,也没有编造虚假证明文件,不构成使用诈骗方法。
辩护律师还把吴英案跟丽水“小姑娘”案作对比,来说明吴英与丽水案最大的不同是,本色集团是真实存在的,而非虚构项目。
3.有没有非法集资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认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吴英的集资对象是否属于“社会公众”的范畴,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检察机关:吴英与大部分集资对象之前并不认识,应该归入“社会公众”的范畴。
辩方律师:目前起诉书认定的吴英的集资对象只有林卫平等11人,这些人有些是吴英的亲朋好友,有些后来成为了本色的高管,属于特定人员,不属于“社会公众”。
法院在昨天傍晚6点35分宣布休庭,择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