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22日讯
4月17日,市人大常委会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法制讲座。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守春主持讲座。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严高文、钱世茂、陈三富、丁国玉,秘书长吴广龙参加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于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进行修订,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2008年9月1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并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推动我市的水资源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利用,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工作计划的安排,市人大常委会将于今年5月对《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配合这次执法检查,市人大常委会专门举办了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法制讲座。
国家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中国法学会环境法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别涛应邀担任主讲。别涛深入浅出地介绍了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和指导原则,同时结合有关案例对新法增设的法律条文逐条进行专业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