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浙江频道4月22日电(记者 岳德亮)浙江省物价局、交通厅日前决定,根据成品油价格变动情况,自5月1日起,停止收取0.015元每人每公里的跨省、市道路客运班车燃油附加费。
这也标志着,自2008年1月1日以来执行的加收燃油附加费政策暂时终结,调价政策将直接在乘客的票价中反映出来。
今后,浙江省跨省、市道路客运班车燃油附加费加收标准将随成品油价格调整适时联动。浙江省物价局介绍说,以该省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5.12元每升为基数,每升柴油价格累计上调达到0.50元及其倍数并持续一个月时,可以加收燃油附加费0.005元每人每公里及其相应倍数,依此类推。反之则相应降低或停收燃油附加费。
浙江省物价局指出,道路班车客运业务经营者实施加收燃油附加费,涉及票价调整的,应提前5天报当地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并于客票预售前不少于3天在班车始发地售票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