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24日讯
打铁关社区的3位老人,两年半内频频无端遭遇身份不明者殴打。
时间到了2007年12月15日,殴打事件进一步演变,越发恶化。
这一天晚上,其中一位老人沈水根,被两名歹徒持刀捅成重伤;次年2月2日,老人因抢救无效,不幸死亡。
是谁这么恶毒,两年多时间里,频频对几位老人大打出手?
是谁这么狠心,竟对一位老人背后动刀?
这一切,有幕后指使者吗?幕后指使者是谁?
昨天,这起时报持续关注一年多的案件,终于有了结果——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本案系被举报人雇凶报复举报人,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应当对被告人陈连荣(打铁关社区原书记、新星公司法定代表人)予以严惩。
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连荣无期徒刑;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两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责令其退赔赃款人民币308万元。
为什么定陈连荣犯故意伤害罪
昨天,开庭的时间,定在上午9点半。
9点10分,记者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区看到,等候安检的人们,已经排成了长队。
被害人沈水根的遗孀吕雪英女士,以及她的两个儿子,站在一号庭外,与每个来听宣判的人握手。20分钟后,众人鱼贯而入。吕雪英等受害者亲友,都坐在最靠前的位置上。
审判长鲍一鹏一声令下,法警将陈连荣等4名被告带上。满头白发的陈连荣,走在最前面。在坐进围着铁栅栏的被告席前,他注意到了身后的媒体记者。
“死都要死了,还有什么价值?”陈连荣说。
审判长命令全体起立,开始宣读判决书。
判决书中关于陈连荣的章节,分为“故意伤害”和“职务侵占”两大块。
法院对陈连荣
“故意伤害”罪名的指控
法院的判决书中,详述了陈连荣“故意伤害”部分的犯罪事实:
身为新星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陈连荣,从2005年起,就对打铁关社区居民陈复兴、沈水根等人甚为恼火。原因是他们多次向有关政府机构和职能部门举报新星公司及陈连荣违法占地、违法建筑以及侵占集体资产等问题。这些问题中的大部分,现已被有关部门查实、处理。
2007年11月19日,新星公司企管科科长周根生(已被判刑)报复举报人的提议,得到了陈连荣的默许。
于是,周指使叶昌正(已被判刑)纠集乔兹红、余洪标(两人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人,在下城区打铁关路1号附近,将陈复兴群殴致伤。
完事后,周立即打电话通知了陈连荣,并分两次给了叶2万块钱。在此期间,陈连荣付给周1万块钱。
2007年12月,陈连荣在新星公司办公室里,指使周根生报复举报人沈水根。
陈连荣明确指出“让他住几天医院”。于是周再次授意叶纠集了范礼平、高世祖、戴秦霸(均已判刑)以及卢二飞(在逃)等人,于2007年12月15日17时许,在打铁关路光辉岁月小区附近,持刀尾随步行的沈水根,并朝沈的右大腿后部捅刺三刀。
周根生再次支付给叶1.3万元。期间,陈连荣又付给周1万元。
案发后,沈水根被送往省人民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于2008年2月2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沈水根是在冠心病等心血管疾病的基础上,因外伤及手术因素引发心跳、呼吸骤停,复苏后仍因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陈连荣辩解
从未指使他人行凶
昨天庭上,陈连荣辩解说,他从没有指使周根生报复举报人陈复兴、沈水根。周根生指使他人伤害陈、沈两名举报人是周为个人私利而实施的报复行为。
陈连荣的第一辩护人、楷力律师事务所的许戌枫律师也认为:指控陈连荣故意伤害罪的主要证据,只有同案犯周根生供述,不能证明案件客观事实,故起诉指控陈连荣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法庭举出7项证据
证明陈连荣系幕后主使
昨天庭上,审判长鲍一鹏说,法庭基于以下理由,对陈连荣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周根生归案后,供认始终未变。他称陈连荣因被举报违法占地、违章建筑等事,对陈复兴、沈水根等两名举报人怀恨在心。
陈复兴、沈水根署名的举报材料,向有关部门举报的是新星实业公司及陈连荣违法占地、违法建筑以及侵占集体资产等问题,并没有涉及周根生。
同案犯叶昌正等人的供述证实,周在纠集其实施报复前,称是“单位领导不舒服,要找人报复”。这些同案犯的供述,虽然是传来证据,但能与周根生供述相印证。
通过调看周根生的手机通话记录,发现他于2007年11月19日下午4时许和12月25日23时30分许、次日凌晨0时30分许,先后主动与陈连荣及陈连荣的儿子陈卫国通话。这与周关于案发后将情况分别告知陈连荣、陈卫国的供述能相印证。
周根生工商银行卡在2007年11月21日,存入1万元,其存款记录与其所说,报复陈复兴后,陈连荣付给他1万元的供述,能相印证。2007年12月15日沈水根被害后,周的所有账户均无大额现金支出。
叶昌正供述,周在报复沈水根后一个星期,向其支付用银行封条封存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这与周所供陈连荣案发后付给其用银行封条封存的1万元现金,其当晚交付给叶的供述能相印证。况且周所有银行、股票账户中,从未有1万元的提款记录。
此外,周交付审判后,陈连荣称单位愿帮周根生赔偿原告30万元。法庭认为,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充分证明周报复陈复兴、沈水根的行为,是受陈连荣指使的。
对陈连荣
“职务侵占”罪名的指控
在判决书中,公诉机关对陈连荣“职务侵占”部分,有以下指控:
1998年底,国大房产公司与打铁关居委会签订协议,拆除打铁关路39号65平方米的居委会办公用房,以25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一次性货币安置,合计人民币16.25万元。
而陈连荣利用职务便利,将这16.25万元用于为其孙子陈奇购买施家桥26幢2单元701室的房屋。1999年10月,因受举报,陈连荣向新星公司缴纳6.5万元。为冲平居委会财务账,陈连荣指使财务开具了新星公司收到16.25万元的虚假收据入账。
1997年4月,陈连荣为隐瞒公司资产,在新星公司收到杭州铁路分局支付的终止联营财产清算补偿600万元后,指使公司财务将其中400万元转账划入新星液化气站,账务处理挂“其他应收款—煤气站”。液化气站将该款转入定期存款户,但在会计凭证上未如实反映收到400万元。
1998年至1999年2月期间,新星公司先后收到液化气站上交款23万余元;2001年4月新星公司收到绍兴路拆迁补偿收入结余款28万余元。
陈连荣为了在改制时隐匿集体资产,指使公司会计徐丽敏,在公司账上,将上述应计收入的款项308余万元,冲减应收液化气站的400万元往来款,人为减少新星公司改制时的净资产308余万元。
综上所述,陈连荣利用职务便利,侵占集体资产共计人民币3088533.73元。
一审判决
最终,法庭认为:“本案系被举报人雇凶报复举报人,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应当对被告人陈连荣予以严惩。”
据此,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连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同时责令陈连荣退赔赃款人民币3186033.73元,发还下城区文晖街道打铁关社区居民委员会。
被告人洪苏华、徐丽敏、陆宇仙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以2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