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24日讯
4月26日是第九个世界知识产权日,2008年宁波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昨天公布。
2008年,宁波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398件,同比增加26%。2008年,宁波市中院根据当事人申请采取证据保全168件次,证据保全的支持率达98%。
自2005年10月宁波中院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以来,累计已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993件,案件基本覆盖了所有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当事人涉及英、美、法、德、日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不乏华纳唱片、正大国际、耐克国际、欧司朗、高怡、赛博、百安居、麦德龙、家乐福、施耐德、伊莱克斯等著名的跨国公司和国际品牌。
通讯员陈海滨记者戴晓燕
企业违背承诺
再侵权赔了352万元
余姚市吉泰软管洁具有限公司曾因侵犯德国高仪股份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第G602955号和第G777327号)被查处。2005年7月,“吉泰”书面承诺不再侵权,若违反承诺,同意赔偿对方损失。之后,“吉泰”违反承诺,再次侵权。
宁波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吉泰”违反诚信原则,再次侵犯其他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判决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2万余元。
●解读:此案系宁波中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以来判赔数额最大的一笔。巨额赔偿告诉人们:傍名牌得不偿失!
商品的厂商识别代码
像企业名一样受保护
宁海县京杭汽配有限公司在手电筒产品外包装上印制的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冒用了广州市电筒工业公司厂商识别代码,2006年9月28日被宁海质监局查获。
宁波中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广州这家公司依法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代码、条码享有专用权,宁海这家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1万元。
●解读:厂商识别代码具有标识性知识产权的部分特性,可以作为企业名称的特殊表现形式予以适度保护。
发明专利尚未授权使用后也应该付费
2006年,平湖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接受宁海县胡陈乡政府委托,实施中堡溪治理工程。期间,恒源(绍兴)建材有限公司向“平湖水利”提供了施工所需的“挡土块”。
事实上,“挡土块”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是南京优凝舒布洛克建材有限公司,当时该发明专利处于临时保护期。
于是,南京这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恒源”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36万元等,胡陈乡政府和“平湖水利”承担连带责任。
宁波中院审理后认为,“恒源”在涉案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期内实施了该发明专利的“挡土块”,应依法支付适当的使用费,判决其支付6万元,胡陈乡政府和“平湖水利”不必承担连带责任。“恒源”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解读:涉案的专利系发明专利,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后、授权公告之前,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此段时期对发明专利的保护,称之为“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
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为自己捞好处受罚
自2000年7月起,俞某先后担任宁波森木进出口有限公司外贸业务员、外贸业务经理和出口部经理,全面负责与公司客户的联系及商务谈判。
2005年2月,俞某与森木公司签订保密协议,货源情报、客户资料等均为森木公司商业秘密,俞某不得泄露及使用该商业秘密。2004年底,俞某以其妻子的名义在香港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该公司成立后,俞某利用在森木公司任职期间所掌握的客户资料、产品价格等商业秘密,将原森木公司的三家国外客户的业务,转介绍给自己开办的公司经营,致使森木公司经济损失84万余元。就俞某侵犯森木公司商业秘密民事赔偿的事项,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俞某向森木公司赔偿了90万元。
北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违反约定和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非法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鉴于俞某已与被侵权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俞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俞某不服,上诉至宁波中院。宁波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俞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但因俞某之前已与森木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森木公司的损失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故俞某虽然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但可不再追究刑事责任,遂终审判决俞某免除刑事处罚。
●解读:商业主体在竞争中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俞某非法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删除网上的帖子
并不侵犯发表权
谢某在慈溪论坛注册了用户名“美好”、“美好”后加N个“1”,直到“美好11111”,其发表的文字作品常被无故删除或禁言。慈溪论坛是慈溪中兴网络信息广告有限公司办的。谢某认为该公司严重侵害了他的著作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慈溪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发表权是权利人对作品的支配权,权利人有权支配作品和排除他人对作品的利用,但无权要求他人为作品的发表积极作为。由于要求他人提供网络信息存储空间不属于发表权的权利范围,相应的,他人就不负有向权利人提供网络空间的法定义务,故删贴和禁言的行为并未侵犯谢某的发表权,也未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解读:从著作权的角度看,谢某对其创作的帖子享有著作权,但其无权要求他人提供网络信息存储空间。
外国公司的包装图案
在中国得到司法保护
霍姆兰德·豪斯韦尔斯公司是在美国注册的公司,该公司独立创作完成“G图形”、“MAGIC BULLET图案”等五件产品外包装图案作品,并在美国首次发表。慈溪市得利佳电器有限公司的搅拌机产品外包装图案,与美国这家公司获得版权登记的图案基本一致。
宁波中院审理后认为,此案适用我国著作权法,“得利佳”未经许可,擅自将对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作为产品外包装使用,构成著作权的侵害,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2万元。
●解读:本案是宁波法院对外国人在国外首次发表作品进行司法保护的首例案例。产品外包装图案是具有一定实用功能的美术作品,在著作权侵权赔偿中,应注意区分作品的艺术价值和产品的商业价值。
本次公布的其他知识产权审判案例还有:
B&Q有限公司诉舟山市百安居贸易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青岛海尔洗碗机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案
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某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余姚市云集电子有限公司诉余姚市安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新世纪进出口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