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22日讯
温州市纪委等部门昨下发通知,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行抄告制度。对发生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查处的同时,还将抄告当事人所在单位,交通守法情况将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抄告内容包括:无证驾驶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故意破坏现场或者冒名顶替的;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因抗拒或阻碍道路交通管理而受到行政处罚的;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
全市机关(含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被列为该制度约束的对象。
据悉,该制度约束的是驾驶车辆的当事人,而不论当事人驾驶的是公车还是私车。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科负责人介绍,上述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后,交警部门在调查阶段将向有关部门核实当事人的身份,确认当事人是否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各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每季度抄告一次。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后,交警部门将符合抄告条件的对象,抄告当事人所在单位,同时按干部管理权限,抄告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将处理结果于年终汇总、反馈至组织人事部门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抄告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根据交通违法严重程度,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各级组织部门根据抄告内容和处理结果,把领导干部因交通违法行为一年内累计被抄告两次以上,或者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况,列入干部工作档案,并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各级人事部门对一年内被抄告一次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情节严重的,年度考核也可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抄告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党政领导干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情况,也被纳入领导干部日常教育管理和考核、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范围。这类人员在接受交通法规查处的同时,还将面临单位的“二次处罚”。据悉,抄告制度坚决杜绝为交通违法行为人开脱说情的行为,对徇私舞弊、该抄告不抄告、该查处不查处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分管领导的责任。记者倪传芬
链接:广州交警自2003年1月开始,陆续对军车、公交车、出租车、市直机关车辆以及中小学生交通违法行为实行抄告单位(学校)制度,其中公交车、出租车违法率还不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抄告制度实行后,市直机关车辆交通违法总量有所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