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温州5月23日电 (记者 张和平) 浙江省温州市纪委、组织部、公安局、监察局日前联合作出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抄告,并列入干部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温州市纪委认定的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主要有: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故意破坏现场或者冒名顶替,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因抗拒或阻碍道路交通管理而受到行政处罚,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
温州市纪委等四单位同时作出惩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抄告,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给予交通违法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组织部门负责将党政领导干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日常教育管理和考核的范围。领导干部因交通违法行为一年内累计被抄告两次以上,或者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况,记入干部工作档案,并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人事部门负责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列入年度考核范围,对一年内被抄告一次以上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情节严重的,年度考核也可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对以上4家单位徇私舞弊,该抄告不抄告、该查处不查处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分管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