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宋予佳 通讯员 海薇
2006年,沈亮在一家装潢公司做采购员,8月份的时候,他向李强采购了一批建材,但是很快他便发现建材有质量问题,于是扣了部分付款。
同月,双方结清各笔款项。
2008年11月5日,李对沈说,我要跟建材供应商打官司,要出个质量声明,你给我写一张吧。
于是沈写了一张声明给李。
李又说,打官司还需要销货明细清单,你写给我。
明细单写起来很繁琐,沈在两张空白的销货清单上签了字,让李自己去写。
11月6日,李起诉沈,要求立即支付货款74380元,并向法院提供两份销货清单作为证据。两份清单上密密麻麻写满销货明细,并且日期写着“2006年11月10日”。
沈辩解,字是我签的,但上面的内容是签字后李自行补上去的,和事实有出入。
经过法庭辩论审查后,李自感证据不足向法院申请撤诉。
没想到2008年12月31日,李再次起诉,要求沈支付货款41090.8元,并出示六份送货单作为证据。
沈愤怒辩解,我根本没有收到送货单,送货单上从签名到内容全都是李伪造的。
近日,在法庭上,法官询问李,是否同意对送货单进行司法鉴定?
李神色自若,一口答应。
结果,经鉴定,六份送货单的确是伪造的。
李不服,表示要再次鉴定。法庭当庭驳回,并对李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法庭训诫。
法官点评:
“伪造证据同样触犯法律,伪造者会被训诫、罚款、拘留,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使没有被罚款、拘留或承担刑事责任,像本案中,原告两次起诉所承担的诉讼费用和相应的司法鉴定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