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01日讯
昨天,备受关注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已是第2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与4月的一审相比,这次最大的亮点,就是参照上海等地的做法,对于持居住证达到一定年限的流动人口,允许其转办居住地常住户口,与户籍制度改革衔接。
要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和各地、各部门、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多次研究、修改。但对颇引起争议的流动人口范围的界定仍保留此前提法:流动人口是指在本省居住的非本市区、县(市)户籍的人员。
记者注意到,广东省上周审议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中规定,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居住的人口。
与一审时相比,《条例草案》增加了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政府要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内容。
住满3年可申领居住证
根据《条例草案》规定,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条件为: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3年;有固定住所;有稳定工作;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根据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属于投资创业或者引进人才的流动人口,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可以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在居住证有效期方面,此次也作了修改。原来草案规定《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有效期为3年,每年签注一次;原来《浙江省居住证》的有效期为9年,每3年签注一次。经研究,建议取消签注制度;同时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有效期修改为6个月至3年,具体根据流动人员拟居住时间,由公安机关分别发给不同有效期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办居住证不得收费
为避免出现乱收费现象,《条例草案》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在办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时,不得附带收取其他费用。
《条例草案》除了重申流动人口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外,还增加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主动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方便流动人口和有关单位办理居住登记。
为加强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的保护,《条例草案》还规定,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而知悉的流动人口个人信息,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