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政策,财政部上周会同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制定了《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在下乡企业认定、下乡产品销售、补贴条件及标准、补贴资金审核、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此外,根据财政部等部门最新发布的《关于加大汽车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农民直接购买轻型载货车以及换购和新购总质量在1.8吨以下的微型载货车也被纳入了补贴范围。
补贴资金全部直接补贴到农民
根据细则,汽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摩托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补贴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直补农民的原则,保证补贴资金全部直接补贴到农民,确保农民得到实惠。
细则表示,只有授权经销商销售的汽车摩托车才能享受补贴资金。其中,汽车授权销售商须向商务部门备案,微型客车的授权经销商应为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的汽车品牌销售企业,经销商和销售网点必须具备独立开具税务发票的能力。
农民申请补贴资金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之一:(一)农民车主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后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二)农民购买微型客车(不含轿车);(三)农民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四)农民购买摩托车。
此外,农民申请汽车摩托车补贴资金时,如果新购或换购微型载货车和轻型载货车,每户不能超过一辆,且报废车辆与新购车辆的车主为同一人;购买微型客车,每户不得超过一辆;购买摩托车,每户不得超过二辆;而且承诺享受补贴资金的汽车,购买后两年内不得转移所有权。
实施细则还明确,农民以购买细则规定的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为目的而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的,报废三轮汽车,每辆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
享受补贴的车型须有“汽车下乡”标志
细则中明确规定,享受补贴资金的汽车摩托车产品必须在车身外部显著位置标注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因此,汽车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制作“汽车下乡”标识,并随车提供给经销商;汽车经销商在将汽车销售给农民时,须在汽车尾部外表面显著位置上标注“汽车下乡”标识;摩托车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制作“摩托车下乡”喷涂模板或强力胶标识,并随车提供给经销商。摩托车经销商在将摩托车销售给农民时,须在摩托车侧面显著位置用油漆喷涂模板或采用强力胶粘贴“摩托车下乡”标识。
对于2009年2月1日以后销售给农民的没有标注下乡标识的摩托车和2009年3月1日以后销售给农民的没有标注下乡标识的汽车,经销商应主动于2009年6月30日前为车主补加汽车摩托车标识,以便农民申请补贴资金。
直接购买轻型载货车也能拿补贴
据统计,截至5月底,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已受理1200多份“汽车下乡”补贴申请,经过审批等程序,目前我省已有500多农民拿到补贴。
根据财政部等部门上周发布的《关于加大汽车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为了扩大政策覆盖范围,鼓励农民购车消费,在执行原来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补贴政策的同时,对农民直接购买轻型载货车的同样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的10%,单价5万元以上的,定额补贴5000元。
总质量1.8吨以下的微型载货车也被纳入补贴范围,比照轻型载货车享受换购和新购的补贴政策。享受补贴的微型载货车或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1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