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03日讯
奔驰轿车经过积水路面,导致轿车进水损坏,在4S店的维修费用约33万元,车主要求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乐清市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车辆维修费327671.10元和拖车费600元。
2008年7月29日,车主包某驾驶奔驰车途经乐清柳市新光工业区时,路面因台风有积水,轿车发动机进水熄火。包某向投保的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勘查后,拒绝赔付。
包某认为,他的奔驰车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投保,保险期限为2007年12月至2008年12月18日。车子是在保险期限内损坏,保险公司理应赔偿。
安邦财产保险公司辩称,包某投保的是家庭自用汽车损失险,该保险条款第七条第(十)项规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双方签订合同时,包某没在保险合同上签名,保险公司也没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包某作出免责说明,因此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对包某不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