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13日讯
丽水莲都供电局的一名抄表工不好好工作,反而跟宾馆、浴室等的老板干起了“技术改造”,通过安装“节能装置”损公肥私,盗窃公家的电帮宾馆、浴室“降低”用电量9万余千瓦时,价值人民币近9万元。
昨天下午,抄表工高某因盗窃罪被莲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万元。帮工陈某和池某分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和三年缓期五年执行。另有四名商家老板也因盗窃罪面临一到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缓刑的处罚。
38岁的高某是莲都供电局的一名抄表工,经常到市区一些宾馆、浴室等店里抄表。在抄表过程中,也认识了一些宾馆老板。
“我有项‘技术’,可以帮助减少用电哦。”一天,高某神秘地对宾馆老板说。
其实高某的“技术”很简单,在外头直接接根电线到宾馆,不走宾馆的电表,这样一来宾馆用了电,电表也不动了;或者直接割破输电光缆,套接铝芯光缆线的方式进行窃电。
一家宾馆的老板交代:“高某来宾馆抄电表,我说电费开销太大了,有点吃不消,然后他就说给我想想办法,稍微帮我弄一路线掉(意思是偷电,将宾馆的其中一路线改成表外接线)。总共支付给他12000元,其中2000元为材料费。”
在窃电过程中,高某还找来电工陈某和池某帮忙施工。在第一次成功后,高某等人尝到了甜头,钱赚得远比拿工资快。他们相继在市区的其他5家宾馆、浴室进行了“技术改造”。
2008年7月11日,莲都供电局用电检查员在例行用电检查过程中,发现市区一家浴室存在偷电行为。同年7月18日,丽水电业局接到举报,称某宾馆利用电力工作人员帮忙偷电。电力部门通过调查,认为高某作案嫌疑较大。7月21日,高某到紫金派出所投案。随后,案件被公安机关侦破。
莲都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等七人为谋取私利和达到不交、少交电费的目的,分别结伙采取私接电线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方式,秘密窃取国家电能,已经构成盗窃罪。综合案件事实,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