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明明约定,买房附赠固定装修,为何原房东还要私自拆走空调、油烟机?昨天,上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关于春江花月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案。
陈美娟(化名),四季青的个体工商户,本案的被告,也是涉案房屋的原房东。坐在对面的是目前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张先生。为了厘清20万元的装修款该由谁承担,双方四度上庭。
2008年10月30日,陈美娟与张先生签署《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及一份《补充协议》。依照合同约定,张先生以385万元购买陈美娟名下位于春江花月的一套住房,该购买价包括:地下车库一个、物业维修基金、可视门铃、窗帘、灯饰及固定装修。双方还规定,如陈美娟逾期交房,将作出38.5万元的违约金赔偿。
2008年11月12日,双方办完产权过户手续。张先生要求入住新房。但陈美娟表示,对方还需另外支付20万元的装修费。陈美娟的理由是:地面、墙面、门窗及无法移动的与墙面连接的设施才属于“固定装修”,像空调、油烟机等电器属于移动物品,不算打包出售范畴。
为此,双方发生过多次争执。其间,张先生还发现,每次去看新房,里面都会少了一点家具。空调、油烟机、煤气灶、卫浴设备……开始一点点不翼而飞。他说,在询问了小区保安后才知道,这些东西已被陈美娟一点点私自拆走。为此,张先生一怒之下将陈美娟告上法庭。
截至开庭前夕,由于双方尚未完成物业交割,张先生以逾期交房造成违约为由向法庭提起诉讼。他向法庭要求陈美娟赔偿违约金38.5万元及装修损坏费8万元。
其中,所谓的装修损坏费就是指陈美娟自行拆除装修设施所造成的损失。此案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