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16日讯
昨天,记者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日前对平阳县原副县长、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曹高林受贿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曹高林上诉,维持一审对曹高林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5万元,上缴国库的判决。
曹高林现年55岁,1993年至2004年先后任平阳县昆阳镇镇长、镇委书记,副县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04年12月辞职退休后任温州市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经法院查明,1999年至2003年期间,曹高林利用其担任平阳县副县长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万元、购物券5000元和中华香烟若干条。
泰顺县人民法院曾于今年4月17日对曹高林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曹高林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5万元,上缴国库。法院宣判后,曹高林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裁定驳回曹高林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