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讯 为积极鼓励浙江省担保机构为小企业贷款担保,切实缓解小企业的融资困难,同时,为进一步规范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近日,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联合发布修订后的《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办法》,决定提高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标准,最高补偿以不超过50万元为限。
申报必须满足9项条件
此项由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联合发布的新办法指出,省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可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担保风险补偿。补偿对象是为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据介绍,根据新规定,申请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满足9项条件:已在所在地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备案且开展担保业务2年以上;按时向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接受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的监管;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资料;无违法违规经营等不良纪录,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担保业务操作和风险控制规范;经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和省中小企业局认定的信用中介机构评级,且信用等级达BBB级(含)以上。
同时,担保实收资本原则上在3000万元(含)以上,其中政策性、互助型担保机构和欠发达市县可降低到1000万元(含)以上。年担保贷款总额放大到实收资本的3倍及以上,且代偿损失率低于全省上年平均水平;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担保费率,并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担保费收入占营业收入的50%以上;对单户企业的担保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且绝对额不得超过500万元。被担保企业的年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
补偿上限提高到50万元
担保风险补偿标准以当年该担保机构的小企业贷款担保总额为依据,按不超过1%的比例予以补偿,单户担保机构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50万元。而我省此前的规定是,风险补偿标准以当年该担保机构的单户在200万元及以下的贷款担保总额为实绩,以不超过0.5%的比例予以补偿,最高金额不超过30万元。
据悉,目前正在进行的2008年度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工作即按新规定申报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