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杭州7月29日讯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这部条例将为我省312万残疾人撑起法律“保护伞”。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立法的宗旨是要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体现“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条例草案中单设了“政治权利”一章,对残疾人的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候选人”。“残疾人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比例的残疾职工代表。”
残疾人维护自身权益比普通人要困难,更需要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的关心和帮助。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是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的职能部门,有责任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草案中的相关规定赋予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监督处理权,如:“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可以向同级有关部门发出督促处理书,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并及时答复。”“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未依法查处的,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省人大内司委将继续多方征求意见、建议,欢迎各方人士特别是残疾人朋友提出建议。广大读者如果有什么建议、意见,可登录“地方立法网”(www.locallaw.gov.cn)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