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18日讯
杭州某高校一学生在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中找人替考被抓,学校对其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
学生认为,学校对自己的处分太重,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法庭。
近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学生状告高校的行政诉讼案件,并将择日审理此案。
学生:处分太重
2007年1月,学生陈某(化名)参加硕士研究生统一考试,同年9月被杭州某高校录取为硕士研究生。
2009年6月20日下午,陈某在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中雇佣他人替考,被当场查获。
7月15日,该高校根据《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给予陈同学开除学籍处分。
陈某认为,他作为该高校一名统招类硕士研究生,在三年学期内享有法定受教育权,虽然其在考试过程中作弊,违反了学校相应考试规定,但应视情节给予原告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直接开除学籍的处分是对在校学生最为严厉、伤害最大的一种处分,学校对我进行直接开除学籍的处分显属不当。”
学校:学生起诉,很意外
该高校新闻宣传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直到昨天下午4点,他们才刚刚得到“学校被学生告上法院”的消息。
针对陈某的诉讼,该负责人表示,陈某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的考场并不在校内,也不是被学校监考老师查获,而是公安机关。
在陈某被查获代考作弊后,公安机关通知学校,学校根据《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劝其自动退学,在陈某不服从后,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会采用这种方式起诉学校,让人很想不到。”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学校会如何处理,还不清楚。
同时,杭州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每所高校都有自定的校纪校规,学生自进校后就该严格遵守,但同时,学校的规章制度在制定时也不能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在还未接到相关消息的情况下,该负责人表示,相信法院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判定。
律师意见:
浙江新湖律师事务所文涛律师认为,高校根据教育法的授权,在行使学籍管理、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授予学业证书等权力时,具有行使国家公共权力的性质。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剥夺了学生的受教育权,系学校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引发的争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陈某有权将学校诉至法院。
但是在本案中,高校由于陈某考试违纪给予其开除学籍的处分是否妥当、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则需开庭审理后由法院作出实质性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