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19日讯
食品安全大于天,为了保证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国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食品安全法》,新的法律法规加大了对食品生产厂家和经营者的责任追究力度。昨天,记者获悉,南湖区工商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对三水湾区域某大型超市处以5000元重罚。这个案例是《食品安全法》施行之后,南湖区工商分局开出的首张罚单。
几天前,市民李先生在市区某大型超市买了7包腰果,回家后发现这些腰果已经超出保质期5天。他当即找到超市,要求超市赔偿。但超市有关负责人声称,超市并不是故意出售过期食品,只是由于工作人员疏漏,将几包过期腰果与未过期的相同商品摆放在一起销售。随后,双方在赔偿问题上产生了异议,争执不下。
为了讨个说法,李先生来到南湖区工商分局投诉。南湖区工商分局的工作人员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超市方退还李先生购买腰果的174.3元,并赔偿所购腰果价款的10倍,即1743元。同时,南湖区工商分局给予超市“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并罚款50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