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01日讯
昨天下午,高高瘦瘦、白白净净的陆峰被带上法庭的时候,歪着脖子直直地看着旁观席。
他被起诉的罪名是合同诈骗罪。
开庭后,公诉人先宣读了起诉书:陆峰,1976年出生,浙江省诸暨市五泄镇人。
陆峰于2006年10月28日、11月19日、11月27日,采用签订合同租赁车辆的方式,先后从杭州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了浙A63V82伊兰特轿车、浙A63V39桑塔纳3000型轿车、浙A70B10伊兰特轿车。
陆峰将三辆车开到诸暨后,伪造了三辆车的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自己是车主的名义,将三辆车抵押给了典当公司,分别获得人民币65000元、50000元、65000元。
抵押得来的钱,全部被陆峰用于赌博及归还个人赌债。
因为陆峰迟迟不归还车辆,租赁公司的员工开始寻找这三辆车,后来,在诸暨找到其中一辆伊兰特轿车,一问,得知是别人的抵押品。
于是,租赁公司在第一时间报案。
然后,陆峰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鉴定,上诉三辆轿车价值人民币288971元。
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的时候,陆峰站在被告席上,一会儿看看公诉人、一会儿看法官,还转动脑袋,往后看了两眼旁听席。
公诉人刚念完,他就迫不及待地为自己辩护:尊敬的法官,那三辆车是我用自己的身份证,通过正当途径租来的,所以,说我诈骗的数额应该以抵押款来计算,而不是用鉴定后车辆的价格来算。
“还有,抵押了之后,我还给了租车公司的老板1万元租车费。”
“陆峰,你租车的目的是为了什么?”公诉人问他。
“租来自己开。”他很快回答。
“租来的三辆车都是为了自己开吗?”公诉人反问道。
陆峰愣了一下,说:“两辆给朋友开。”
“你是不是伪造了车辆证件,将车抵押给别人,收了抵押款?”
“是的。”他轻声回答。
“你给了老板1万元,是为了延迟归还车辆,无法掩盖想占有车辆的目的。”公诉人说,在签订合同时,陆峰是用了自己的身份证租车,但是,他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伪造了车辆证件,来证明自己是车主。他还将车辆抵押给别人,用于归还自己的赌债。
因为,车辆是以证件来显示其所有权的。所以,陆峰的一系列做法,足以证明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是正当途径租车的,用自己身份证租的。”公诉人的声音刚落,陆峰不断地重复这句话。
顿了顿,他看着法官,恳切地说道:“希望法官在量刑上帮我搞轻点。”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