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8月31日下午3点
地点:乐清市人民法院
案由:诈骗罪、盗窃罪
昨天下午3点,狄某和倪某被带上法庭。
之前已经开过庭了,昨天只是宣判。20多分钟后,他们重新被带回看守所,正式开始牢狱生涯。
他们无意中创造了个第一——全省第一例因盗窃手机靓号被判刑的案件。
因为这个第一,17岁的狄某和24岁的倪某,将不得不分别面临2年和3年6个月的刑罚。
一个手机号卖了3万多
狄某有个朋友在乐清柳市一家手机卖场工作,拥有可以对手机号码过户的权限。
这使得狄某和倪某生了靠卖手机靓号赚钱的“灵感”。
他们通过朋友的账号进入平台,然后专门寻找已经停机的靓号,“那样不容易被发现。”所以当他们发现这个136开头,尾数为55555的停机号码时,欣喜若狂。
这是2008年的6月份,他们通过QQ群找到了余先生,以35000元的价格(手机中有话费4973.85元),把号码过户到了余先生名下。
他们忽略了一点,报停机的号码主人可以再次开通。
事实上仅仅隔了一个多月,号码的主人就回国了,发现自己的手机号码已经被过户了,而里面还有4000多元的话费,他马上向通信公司投诉,警察马上找到了余先生。
两人很快被抓获。
是否构成盗窃罪?
对于犯罪事实,两个年轻人都没有提出异议,但律师和检察官还是有了一场简短而激烈的交锋,焦点是手机中的预存话费是否构成盗窃。
检察院认为,首先,两个被告人隐瞒了自己并非该移动号码持有者及并非手机卖场工作人员的身份,将手机号码出售给买家,造成卖家的损失,构成了诈骗罪。其次,这个手机号码中存有近5000元的话费,与号码一起卖给了余先生,这构成了盗窃罪。
辩护律师对盗窃罪的提法有异议,他们认为,被告人在交易时并不知道电话卡里有话费,并没有共同盗窃的故意。
昨天下午,法院审理认为,倪某、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盗取他人移动电话号码及内存的话费,并予以变卖,销赃得款3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两被告人将他人的移动电话号码及预存话费变卖,是盗窃后的销赃行为,并非诈骗行为,对两被告人应以盗窃罪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