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14日讯
悲剧往往在不经意间发生,令人措手不及。这一次,我们又在深悲巨痛中倾听安全警钟。
2009年9月9日,被世人捧为天长地久的日子,然而,对一个名叫“幸福人家”的路桥房地产开发项目工地上的七名施工人员来说,却是个遭遇灭顶之灾的黑色日子。当天下午4时30分,工地泥浆池突然坍塌,倾泄的泥浆瞬间吞噬了正在打桩、清土的他们的生命。其时,和他们一道施工的3名工友幸运逃脱。事件发生后,政府倾尽全力搜救,并很快认定“这是一起严重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为建房而筑的泥浆池,竟成施工者的“葬身”之地,这样恶性事故,近年来相对少见,仅2004年天津市立交桥工地泥浆池发生崩塌,致3人当场死亡(《台州日报》9月11日)。少见的原因,并不是建设施工单位防范严密,减少了事故隐患,因为有专家称,建造泥浆池的安全要求,“国家并没有专门设定标准”。言下之意,建设施工单位对建造泥浆池安全考虑,存在着一定的随意性,正是这种随意性,埋下了安全事故的隐患。当然,“没有标准”不能成为疏于防范的理由。工地泥浆池的牢固度,应以不构成对施工人员和周边群众生命安全威胁为限,这是人尽皆知的常识。然而,安全生产的问题,往往就出在对常识的漠视上。
都说,祸患常积于忽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应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可是,这会上的言之凿凿,这纸上的明文规定,并没有转化切实的行动。在这个利润至上的时代,有关单位对已经发现的安全隐患的整改,不愿投入,能拖则拖,结果呢,隐患变成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则悔之晚矣。浙江省建设厅日前部署国庆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时,明确提出“不能确保安全的建设项目必须停工整改”(新华社9月11日电),这是为整治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痼疾而下的一帖“猛药”,至于“药效”如何,要看各地执行力度大小。在不少单位眼里,可能发生的人命关天的安全隐患,与停工整改而暂时流失的经济效益相比,孰轻孰重,还不一定拎得清。
这些年,每个地方、部门和企业都自上而下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强调“一把手”负安全生产总责。这样的“总责”,是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条条杠杠,层层落实到底,敲到每个人头上为依托的。现实的情形是,安全生产事故大多发生在基层一线,凸显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尚未完全深入人心,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还不稳固。今年1至7月,台州市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达345人,尽管比去年同期下降4.7%,但这冷冰冰的数字背后,是一个个鲜活生命的凋零。这不能不引起各级各部门的警醒。安全生产工作有没有抓到位,应该成为检验是否真正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一杆标尺。
每一起安全生产事故,都是这个社会发展之痛。面对路桥泥浆池坍塌事故,我们应该扪心自问:有多少这样的痛不可以重来?建房、造桥、铺路……所有建设工程原本不该用生命垫底,经济增长也不需要以血的代价换取。面对沉痛教训,各级各部门既要举一反三,以铁的决心抓好安全生产,还须居安思危,树立抓安全的恒心,避免时过境迁,绷紧了的“安全弦”因健忘而松懈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