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30日讯
记者:请问郑增林副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有什么现实意义?
郑增林: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于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者:在此之前,已经有一部《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两部条例有什么区别?
郑增林:《条例》是总结《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实施经验以及全省各地近年来工作经验基础上,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特别是登记、发证、服务、保障、维权制度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为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创造了良好的法制条件。
记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郑增林:《条例》总则明确了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以及相关服务管理工作中的职责,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资源有效整合”的服务管理体制,建立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记者:怎么理解流动人口的定义?
郑增林:流动人口是指在本省居住的非本市区、县(市)户籍的人员。即跨市区、县(市)居住的人员,应当办理居住登记。与《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规定的跨市区、乡镇暂住的人员为暂住人口的定义相比,范围有所缩小。如户籍在柯城和衢江的人员都属市区人员,互跨不需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记者:证件的有效使用范围、有效期限以及收费等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郑增林:《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证件作为持有人的居住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6个月至3年,具体期限由公安机关根据流动人口拟居住时间确定。《浙江省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9年。居住登记以及《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的颁发或者申领、换领以及变更登记,都不收取任何费用。
记者:《条例》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郑增林:《条例》对不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非法扣押《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者《浙江省居住证》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设定了责令改正的纠错原则,对拒不改正的,才予以处罚。
记者:如果已经办理了暂住证,如何与《条例》的规定相衔接?
郑增林:依照《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规定领取的暂住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居住的,按照本条例规定,换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者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记者:在贯彻落实《条例》方面,我们衢州市有哪些具体举措?
郑增林:我市现有登记在册的流动人口24.45万人,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衢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落实,各职能部门已经积极行动起来,大力宣传《条例》,认真履行职责。公安机关作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的职能部门,领导重视,精心部署,全警动员,掀起了学习、宣传、落实《条例》的热潮。目前,《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在全市公安网络已经完成升级,技术培训已经到位,《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已配发到每个派出所,确保10月1日申请办证的需要。
来源:衢州日报 作者:小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