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24日讯
继“戴包包”(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原党委副书记、主任戴国森)前天在平阳法院受审,昨天,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又一名官员——该区规划建设局原局长郑启明,也站到了泰顺法院的被告席上,被指控涉嫌受贿人民币104.5万元。
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郑启明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没收郑启明违法所得104.5万元,上缴国库。
“利润包干”受贿百万元
郑启明今年51岁,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原局长,原龙湾区第六届人大代表。在职期间,他主管开发区的土地、规划、建设、房管等事项。
公开资料显示,与戴国森涉嫌受贿案一样,郑启明受贿案也是在今年5月,由温州纪检部门移送检察机关,展开进一步侦查的。
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温州家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家景房开)成立,并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家景花园”房地产项目。该项目在土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方面,得到了郑启明的支持。
2003年初的一天,郑启明向家景房开董事长薛某某提出,他可以介绍“家景花园”项目的配套电梯工程。
薛某某为感谢郑启明之前的支持,并希望在项目后期的建设、房管、办理相关手续等方面,继续得到郑的关照和支持,在未使用郑推荐的电梯项目情况下,于2003年4月11日,以“电梯利润包干”的形式,送给郑100万元,郑予以收受。
公诉机关还指控,温州中环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温州民营工业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5号、16号地块(即名人花园项目)进行开发时,在用地功能改变等有关手续审批方面,也得到了郑启明的关照和支持。
从2003年至2009年,该公司董事长李某某为表示感谢,并希望能继续得到郑启明的关照,先后8次给郑送去了“好又多”银行购物卡和现金,合计人民币4.5万元,郑均予以收受。
案发后,郑启明主动退还赃款104.5万元。
“拜年礼”是不是“人情往来”
公诉机关认为,郑启明在担任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104.5万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郑启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以“电梯利润包干”形式,受贿100万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不过,公诉方和辩护方,就郑启明以“拜年礼”名义收受的4.5万元,到底属于正常“人情往来”还是受贿,展开了一番辩论。
针对辩护方提出的“人情往来”一说,公诉人解释:“过年过节生病送礼,这是正常的人情往来,官员们也不可能生活在真空中,自然也难免流于习俗。但人情往来的风俗,并不能成为受贿的‘温情外衣’。
人情往来和违法犯罪的区别在于:人情往来注重的是礼尚往来,往往是平等双向的,而贿赂犯罪却是失衡、单向的,其往往建立在职权地位所能带来的利益之上”,“在中国这样一个重视人情,具有熟人文化的社会,有太多腐败的起源就在于迷迷糊糊的‘人情往来’。有太多的‘人情往来’已经困扰了权力的运行,可以说,无限制的‘人情往来’,就意味着无限制的腐败可能”。
公诉人认为,所谓的“人情往来”,只不过是受贿的一块“遮羞布”而已。
另外,郑启明收受家景房开100万元贿赂的事实,是他被温州市纪委“双规”期间,在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情况下,自己如实供述出来的。这是否构成主动投案自首,也成为昨天庭审中的焦点。
法院审理认为,郑启明属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中较重的罪行,根据相关规定,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