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03日讯 据《青年时报》报道
倒卖房子,把价格相对低廉的公房以市场价卖掉,而后瞒天过海地把400多万元的差价落进私人腰包。丁志贞也因而被坊间称之为“房倒倒”。
丁志贞,今年62岁,原是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温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副主任,兼任温州市机关干部住房建设办公室主任。
昨天,一头白发的丁志贞被推上被告席。在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他三宗罪:贪污、受贿、滥用职权。
倒卖公房“获利”400多万元
温州市区的万盛锦园,是温州市机关干部住房建设办公室(简称市房建办)代行政府职能,委托房开公司代建、代销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2002年,温州市计划委员会核定的均价为每平方米4500元。
但是两三年后,类似地段的房价上涨到了每平方米8000多元。
近乎翻倍的差价,让时任温州市房建办主任的丁志贞和房建办综合处处长王继静(已被判刑)怦然心动。
经过策划,丁志贞和王继静通过房产中介机构将万盛锦园的9套商品房以市场价出售。而后,两人以核定价格上缴房款。
就这么一倒卖,9套房子就让两人轻松地牟取差价款436万余元,其中,丁志贞分到200余万元。
2004年3月,温州市房建办准备迁往江滨东路万盛锦园,原办公地点昌盛锦园B幢205、206、207室作为商品房出售。
王继静伙同另外两名房建办工作人员向丁志贞提出购买该3套商品房,价格以1999年确定的每平方米2258元。
后经鉴定,昌盛锦园这3套商品房同期市场价为每平方米6600元。
丁志贞违规予以同意,王继静等三人如愿购得这三套商品房。
为了感谢丁志贞关照,商议后,王继静等三人筹集了16.5万元送给丁志贞。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至2008年,丁志贞在担任温州市机关干部住房建设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共计531万余元。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共计18万元;滥用职权,擅自低价出售国有资产,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共计638万余元。
庭审时不断用纸巾擦眼睛
昨天上午9点50分,当丁志贞被法警押入法庭时,他的神情沮丧。当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时,丁从口袋内掏出一叠纸,戴上眼镜,低头翻开。
法庭上,丁志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提出异议。他辩称,在与王继静倒卖万盛锦园9套商品房中,实际上只分到143万,并没有起诉书指控的那么多。
在整个庭审中,丁志贞还不时地用纸巾擦眼睛。丁志贞说:“我有十多年的糖尿病病史,而随着年岁增大,高血压等疾病也随之而来,想到自己即将退休,今后生活来源将无保障,于是决定借最后的机会赌一把。”在非法获取了巨额利益之后,他将这些钱用于投资、装修及更换房子等。
案发后,丁志贞退赃120万元,同时市纪委挽回国家损失318万余元。温州市纪委组织了100余名市房管系统的人员前来旁听。
当天,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记者 吴行妙 通讯员 钟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