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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原房建办主任被指"三宗罪" 旧价买入现价卖出
官员们公房私卖赚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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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日上午9点50分,62岁的丁志贞缓缓走进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他头发花白,略弓着背。

  人们很难联想到,眼前这位沧桑的花甲老人,曾是温州市房管局副局长、温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副主任、温州市机关干部住房建设办公室(房建办)主任,实权在握。

  在他身后,300来个座位基本坐满,其中100多人是温州市房管系统的人员。不过这些昔日的同事或下属并不是来探望他,而是由纪委组织旁听,引以为戒的。

  丁志贞被检察机关指控“三宗罪”,他在这里受审。

  房价差额引发公房私卖

  2003年,在温州基层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研讨会中,丁志贞关于思想政治工作的论文获得了一等奖。但他的思想政治修养,似乎并没有因此得到提高。

  据检察机关调查,从2004年到2008年间,丁志贞共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三宗罪”。

  2004年前后,温州房价正处于飙涨之时。温州市房建办开发的昌盛锦园1999年市场价为2258元每平方米,2004年则达到了6600元,几乎涨了两倍。

  可观的差价令温州市房建办的3位处长怦然心动。

  2004年初,综合处处长王继静、计财处处长金敏(1996年,时任法官的金敏曾因受贿被判刑)、工程处处长陈海滨一起找到领导丁志贞,提出以1999年的价格买下昌盛锦园的3套房子。丁志贞同意了,因此,他得到了16.5万元的好处费。

  从此,丁志贞也受高额的差价诱惑,参与到了公房私卖的行列。

  2004年10月到2006年4月间,他和王继静合伙把温州市区万盛锦园的9套商品房以2002年的价格卖了,产生的436万元差价,丁志贞分到了200多万。

  据统计,丁志贞在担任温州市机关干部住房建设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共计531万余元;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共计18万元;滥用职权,擅自低价出售国有资产,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共计638万余元。

  在法庭上

  他多次辩称是由别人先提议的

  昨天的庭审中,丁志贞神情沮丧,不时用纸巾擦眼睛。面对公诉人的控诉,他避重就轻,多次辩称“是由王继静先提议的”。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丁志贞也提出了异议。

  他说,在和王继静倒卖万盛锦园9套商品房中,他实际上只分到143万,并没有起诉书指控的那么多。

  另外,指控中的一笔数额为5万元的贪污款,丁志贞也说没收过。这一辩解与他在纪委和反贪局时的供述有出入,他说,他当时之所以承认有,是担心给对方留下不好的印象。

  “我有10多年的糖尿病病史,年纪大了高血压等病也会多起来。想到自己快退休了,以后生活来源将没保障,所以决定借最后的机会赌一把。”丁志贞向法官诉苦。

  据了解,丁志贞非法得来的钱,用在了投资、装修及更换房子、资助家人等方面。

  案发后,丁志贞退赃120万元,同时温州市纪委挽回国家损失318万余元。

  法庭将择日宣判。

  据都市快报 作者 钟轩 甘凌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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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私卖差价落袋 原温州市房建办主任丁志贞案开庭
·涉嫌贪污 受贿 滥用职权 丁志贞满头白发出庭听审
·原温州市房建办主任丁志贞涉嫌贪污受贿等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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