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杭州12月3日讯 与立法、监督等方面工作一样,省人大常委会在自身建设方面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
30年来,历届省人大常委会始终把加强自身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一步一个脚印,扎实有效地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着力提高常委会依法履职能力,为充分发挥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构的职能作用提供了有力保障。
履职能力:
创新进取不断提升
日前,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委员们在分组审议《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中有关“有偿家教”条款时,讨论激烈。
“百姓利益无小事,每一项决议我们都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丝毫不敢懈怠。”30年来,在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216次常委会会议中,委员们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职,积极审议,会议议决水平不断提高。
过去,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是“听”(听报告)和“说”(审议),如今他们通过深入农村,深入社区,变传统的“听说”为实地看、查、问、说和评,在调查研究上下功夫,进一步丰富履职手段。
调查研究不仅是常委会履职知情的前提,更成为行使监督权的一项重要手段。近年来,各专工委围绕人大重点工作开展调研,为人大常委会决策和行使监督权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参考。
历届省人大常委会还大胆探索创新,通过改进会议组织方式、完善小组审议、对重要议题举行联组会议审议、组织公民进行旁听和网络视频直播、增加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和扩大会议公开程度等方式,不断提高会议审议质量和社会效果。
自身建设:
优化结构夯实基础
一年内,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的次数总计不足三分之二的委员,应向主任会议作出书面说明;未经同意连续3次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
这是去年出台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改稿)》的规定。制度建设是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保证,历届省人大常委会对此十分重视。
从省五届至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共制定39件有关人大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以来,制定了30多项人大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工作制度,如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等,人大各项工作基本上做到了有据可依、有规可循。
从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选出常委会组成人员43人,到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选出常委会组成人员61人,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数不仅在增加,更为重要的是,他们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更趋合理——平均年龄由大到小,知识层次由低到高,每届常委会中专职委员占有比例较上一届均呈上升趋势。
专题学习会、法制讲座、培训班……思想建设是提高常委会整体工作水平的关键,历届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宪法法律和政治理论学习,建立和完善理论与法律学习制度。
历届省人大常委会把加强队伍建设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通过选拔任用、轮岗培训、挂职锻炼、脱产学习等渠道,进一步提高人大机关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