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晨遛狗回来,到了家门口狗狗却被车撞了。狗狗主人心痛万分,决定向车主索赔喂养犬饲料费、人工费、精神损失费。昨日下午,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机动车撞死狗案,犬主向肇事司机索赔9.5万元。
家门口狗狗被撞
2009年10月30日上午9点左右,陈女士带“玲玲”出来遛圈。“玲玲”是一条杂交犬,是陈女士和老公的心肝宝贝。
陈女士驾车回家,至景芳五区东门口,打开车门后,“玲玲”一下子就从座位上奔了下来。这时,一辆疾驰而来的桑塔纳的前轮撞上了“玲玲”,随即后轮再一次轧上了狗狗。
陈女士当即就哭了,边喊边追赶桑塔纳。桑塔纳停了下来,下来两名青年男女。车主表示,愿意赔一条狗给陈女士。这个提议被陈女士当场拒绝。
随后,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干大队通过现场勘验,开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上,写着“狗与车相撞造成狗死亡。”
因赔偿问题谈不拢,陈女士夫妇将桑塔纳车主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该不该赔偿损失9.5万元?
昨日,江干区人民法院四楼法庭,原告席上坐着陈女士,没有请律师。被告一方,桑塔纳车主和保险公司都请了代理律师。
开庭后,法官问陈女士:“说说你的诉讼请求。”
陈女士说:“我的狗被他们撞了,他们要赔我喂养犬饲料费3万元、人工费2万元、精神损失费4万元,加上狗的价值为5000元,一共是9.5万元。”
车主代理人不愿意:“这条狗是违章犬,责任应该由原告负。”
保险公司代理人则认为:“狗并不具有道路交通法的主体资格,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面对肃静的法庭,陈女士有些拘束,言辞也显得不那么利索。但是一说起狗狗,陈女士就激动起来。“玲玲跟了我们都十年了,我们一直把它当亲生的子女看待,每天都给它买牛肉和羊肉吃。它很乖很乖的。”陈女士今年已经49岁了,丈夫52岁,两人一直没有生育,十年岁月,都是这条小狗陪伴着夫妻俩度过。
但对于陈女士提出的喂养犬饲料费和人工费两项诉讼,保险公司代理人提出了异议:“这就好比一个人去吃了饭,理了发,也要我们为其买单吗?就算当事方是人,也没有这种赔法的。”
陈女士想了想,表示:“喂养费和人工费暂且不算,但是狗狗的钱和精神损失费一定要赔。”
然而,车主代理人认为:“怎么就能证明犬主为此造成了精神上多大的损害呢?”该代理人坚持只愿意赔偿狗的价格,也就是5000元。
由于双方意见分歧太大,法官宣布择日宣判此案。
延伸阅读
核心在认定过错方
车与动物相撞,此类事件近年来碰到不少。一般来讲,各地交警部门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并不定责。因为,机动车撞了狗、猫之类的宠物,交通法规中尚无相关法律规定。
因狗狗被撞闹上法庭的,江干区法院的相关人员表示很少见,“起码江干区法院这一年以来没有受理过类似案件,通常这类赔偿都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司法界人士普遍认为,其实这类事件无论是遵照哪种法律关系,核心就是认定谁是过错一方。只有车辆方存在过错(如车辆违章行驶、闯红灯、驶入人行道等)而将狗撞伤或撞死,才应承担责任。据每日商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