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02日讯新买的车没开几天就撞上了路边的砖块,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却被保险公司拒绝。保险公司称,车子出险时没领临时牌照,这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但车主说,自己的手续一应俱全,保险条款他根本没看到,怎能说不赔就不赔?前天,绍兴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投保手续一应俱全,出了事为啥不给赔?
去年10月3日,绍兴县华舍街道大西庄村的黄先生购置了一辆丰田轿车,并向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柯桥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柯桥支公司”)投了保。同年10月5日10点,黄先生驾着新车去办事,不慎撞上路边堆积的砖块,车辆受损严重。经估价,车辆修理费为23944元,交警认定黄先生对事故负全责。
想到两天前在保险公司投了保,黄先生放心地来到“太保柯桥支公司”索赔,索赔金额包括车辆修理费、施救拖车费及停车费等共24344元。然而,让黄先生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认为轿车出险时没领临时牌照,这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情形,故拒绝赔偿。
对此,黄先生大为不解,他说自己明明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间为2009年10月4日至2010年10月3日。“这些手续一应俱全,怎么能说不赔就不赔呢?”
黄先生一气之下,于今年1月26日将“太保柯桥支公司”诉至绍兴县人民法院。
出险时未领取临时牌照属免责范围?
“太保柯桥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出庭辩称,保险公司对黄先生所说的投保及保险事故发生事实并无异议,但黄先生的车出险时确实没有临时牌照,根据保险条款,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保险公司可以不赔。
“太保柯桥支公司”同时认为,即使法院判令承担保险责任,黄先生所主张的施救拖车费及停车费350元也过高了,根据实际情况,保险公司应当只承担其中的300元,至于停车费50元不符合保险条款的规定,应不予赔偿。
为了证明抗辩主张,“太保柯桥支公司”向法庭提交了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保险条款、机动车保险拒赔通知书,以证明该车在车管所领取牌照的时间为2009年10月5日10时14分。“车辆出险14分钟后才领取临时牌照,按照条款,这种情形我们是免责的。”
但黄先生表示,自己并没有收到保险公司提交的保险条款,而且保险公司也没有对免责部分内容进行详细说明,“没有事先对我说明的条款,怎么能对我有效呢?”
未明确说明的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这是一场精确到几十元钱的讨价还价,到底谁占理?
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而在这一案件中,保险公司没提交证据证明已将保险条款交付黄先生,黄先生也表示没收到,既然没有“明确说明”,条款就无效。
对于出场施救费及停车费,法院认为是合理费用,且原告有相关发票予以证明,根据财产保险合同严格贯彻损害填补原则,应该予以支持。由此,这场官司以投保者黄先生的胜诉告终,保险公司被判赔黄先生24344元。
据天天商报 记者裴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