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29日讯 据《青年时报》报道一般情况下,在高速路上开车被拍超速,大多数人都是认罚了事。但杭州人程先生却坚持认为自己是冤枉的,是高速路的测速设备出了问题。
“全省高速路上一共安装了69台测速设备,其中有两台没有雷达编号。而拍到我超速的那台,正是没有编号的。”程先生说,“而根据规定,没有编号的雷达测速仪是不合格的。”
程先生以此为由,将高速交警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对自己的超速处罚。今年3月5日,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程先生败诉,程先生不服提起了上诉。
昨天,在杭州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程先生被拍超速的记录
程先生:
测速设备里的雷达没编号
去年8月31日,程先生开车回杭州时,在杭徽高速往杭州方向75公里处被测速仪拍到一条超速记录:限速100码,实速111码,罚款200元扣3分。
“我记得清清楚楚,当时我汽车码表上的时速是80码左右,怎么会超速呢?我50多岁了,有十多年的驾龄,吃不消开快车的,这个测速设备肯定有问题。”程先生说。
昨天的庭上,程先生拿出了一份由省公安厅出具的全省高速雷达测速设备清单。
“清单上显示,全省一共69套高速测速设备,有两台设备没有雷达编号,而拍到我超速的那台正好是其中之一。”程先生说,根据《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检定规程规定:监测系统应有铭牌,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及编号……并应标有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标志及其编号。
“雷达是测速设备中的主要计量器具,根据这个规定,除了整套设备要有生产编号外,雷达必须也要有单独的编号。”程先生说,“雷达没有编号,那就说明这套仪器是不合格产品,因此所拍摄的超速记录也不能作为处罚的凭据,交警应当给我撤销处罚。”
高速交警:
我们的测速系统是合格产品
面对程先生的质疑,高速交警方面拿出了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出具的《检定证书》等一系列证据。
“这份检定证书说明,程先生说的那台测速设备是合格产品,设备的生产厂商也是经过权威部门认证的、符合国家规定有资质的生产厂家。”
“为什么清单上有的设备有雷达编号,有的没有?”法官问。
高速交警方面解释说:“整套设备是有编号的,但作为部件的雷达都是没有单独编号的,雷达的编号和整套设备的出厂编号实际上是同一个,清单上没有标出不代表没有。”
法官问:“程先生提出的雷达需要有编号,你们怎么认为?”
高速交警方面认为,这是程先生理解错误了,规定中“应标有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标志及其编号”中的“其”字代表的是“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而程先生把这个“其”字理解成了“计量器具”,也就是“雷达”。
高速交警又拿出了一张照片指出,程先生所说的那套设备上有制造许可证编号,“我们的产品是合格的,执法也是合法的。”
语言文字专家:
这条规定确有歧义
一个“其”字,引发了两方不同的理解。那么,这条规定究竟有没有歧义呢?
杭州市语委办一位姓陈的语言文字专家在接受采访时称,其实,双方对这个“其”字的理解都不算错。“这句话的理解源于断句的点不同,在‘计量器具’后面断开,就是程先生理解的需要计量器具(雷达)的编号,而在‘许可证标志’后面断开,就是高速交警理解的整个仪器的编号了。从语言专业方面来看,在上面两个断点中任何一处加上一个“的”字,就不会产生歧义了。”
“虽然你们是第一个向我们语委办咨询这类问题的,但是并不代表有些法规在语言使用方面就没有歧义了。在现实中,措辞不严谨的情况还是存在的,这也造成了一些执行上的偏差。”这位专家说。
此案法官没有当庭宣判。
杨茜 吴海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