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28日讯近日,嵊泗法院依法对嵊泗县国土资源局原党委委员兼办公室主任陈国光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国光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自2006年3月至2009年8月,被告人陈国光在担任局党委委员兼办公室主任期间,在生态治理工程及办公室综合采购业务往来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多次收受、索取现金人民币558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国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且退缴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陈国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据舟山日报 郑元丹 谢莹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