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16日讯 9月12日上午,长睦邻里人家的业主们在小区的花坛前领取了一份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尽管阴雨绵绵,但他们的脸上有着开心的笑容。业主李建民先生告诉记者:“我们用法律维护了自己的权利,开发商也已经表示愿意赔付,大家很快就可以领取到赔偿金。”
长睦邻里人家是经济适用房小区。450余户业主今年6月向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详见《钱江晚报》6月17日B15版),向开发商要求索赔。他们认为,开发商办理房产证延期了3个月,违反了合同约定,开发商应该按照合约上的约定,按实际支付房款的1%进行赔偿。
但是开发商认为,造成房产证办理延期是由于大农港路的市政管道抢修,进而导致《城市排水许可证》延迟取得,影响了办证时间,属于合同中约定的不可抗力,不构成违约。而且,由于长睦邻里人家的房子属于经济适用房,业主不存在实际损失,开发商不应该支付违约金。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原告450余户业主们胜诉,但是开发商坚持认为是政府的“不可抗力”造成办证延期,且业主没有实际损失,再度上诉。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维持原判,开发商上诉请求不成立,要求开发商在9月16日前将所有款项赔付到位。
记者拿到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的判决书,法院的判决书中除了开发商所称的“不可抗力”原因不成立以外,对开发商借口业主没有实际损失并“将违约金数额调整为零”一项更是明确予以驳回。法院认为,违约金既有填补损失的补偿性作用,也有制裁违约的惩罚性作用。换句话说,尽管长睦邻里人家作为经济适用房不可买卖,房产证的得到与否对业主来说没有实际损失,但既然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办理产权登记事宜的违约金罚则,那么违约金的赔付就应当成立。
现下很多房子交付后,业主们往往不能在合同规定的90天内拿到自己的房产证,而开发商多以“不可抗力”等原因拒绝赔偿,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一判决无疑有案例示范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