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30日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将于2010年12月15日截止。于是,这段时间,婚前房产属于个人、父母赠与属个人、个人财产婚后增益属于个人等新规定引发口水一片,有网友质疑“AA制婚姻”时代已经到来。
婚前房产拟认定为个人财产
“‘征求意见稿’与原来的婚姻登记条例释义相比,最大的变化在于夫妻财产认定方面。”南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任卢月萍告诉记者,现有的规定是: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经过婚后8年,即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然而,“征求意见稿”对此作了“颠覆性”修改。
“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还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离婚时财产划分有了明确依据
近段时间,“征求意见稿”在婚姻登记业界引发了热烈讨论。“将财产划分得这么细、这么死,最大的好处就是让离婚时纠缠不清的‘分财产’问题,有了明确的判定依据。”
据介绍,近年来“房奴”夫妻越来越多,很多夫妻在离婚时,房子尚在还贷中。然而,目前《婚姻法》对婚前个人财产升值部分尚无明确规定,只是笼统地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很多法院在作出离婚判决时,判决并不统一。因此,夫妻离婚时常常为了“房产判给谁”、“按揭款补偿多少”等问题大动干戈。
“规定得越死,将来离婚时纠纷就越少。”今年刚刚结婚的钱女士告诉记者,父母在她高中毕业那年离异时,为了争夺家里的一套住房,几次闹上法院,最后达成一致将房子过户到钱女士名下,两人谁也分不到,这才甘心。“房子当年是爸爸借钱买的,后来妈妈也帮忙还债。已经过了10多年,怎么也说不清楚。与其将来纠缠不清,不如一早就分个清楚。”
网友颇有微词
11月15日,“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短时间内迅速引发口水一片。在晚报99号网站上,网友“幸运草的微笑”发帖称,“征求意见稿”中的新规定一味偏向男性,从而忽视了对女性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这样背负一套房子的婚姻怎么看都像是一种交易,无房方恰恰是租来的合法房客。而特殊的房客要承担婚姻的角色……这样婚后消费是不是也要立法实行AA责任制呢?”
“嘉兴人结婚,一般是男方买房,女方买车。房子到时候是增值的,车子是越用越不值钱,但是两人对于共同的家的付出难道仅仅以一套房、一辆车来衡量吗?”网友“Ashton”也对财产划分得如此分明表示质疑,“百年修得共枕眠,什么都要分你我,这样与其说是婚姻,还不如说是‘同居’或者‘合租’呢!”
另外,网友们对于父母赠与属于个人财产的规定也颇有微词。“这是给婚姻加入了离婚的动荡元素,根本没有把婚姻当作是一种相持到老的默契。反正房子是父母的,我们只有使用居住权,这样给有房族提供了玩婚姻游戏的权利,反正离婚也不涉及房产分割那块。这样不是间接培养了‘小三’的市场了吗?”
据南湖晚报 记者 施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