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引发口水一片——
生孩子、做家务的辛苦
在法律面前咋就成了“浮云”
浙江在线11月18日讯很多人都还抱有这样一个印象,即婚前财产在结婚后8年,即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中,婚前一方购房拟认定为个人财产,不论结婚多少年都不会改变。这立刻引发了口水一片。
省妇联权益部部长鲍冬芳:
离婚妇女往往处于弱势应受保护
网友观点一:婚姻中女性的付出是无形的
王女士,35岁,杭州人,已婚,有个儿子
现在年轻人买房子,有多少是靠自己的?还不是父母拿大头。在杭州,一般男方家长付首付,女方家长包装修,买家电。结婚后,夫妻一起还贷。
我家先生还贷,我的钱都花在日常用度上了。照新法这么说,万一以后离婚了,这房子跟我就没关系了?
虽然我没直接参与还贷,但我也在付出,除了金钱,还要做家务,照顾儿子。当年我难产,差点连命都没了。
这些付出都是无形的,难道这些到了法律面前,都成“浮云”了?
金小姐,24岁,余杭人,大学刚毕业
在日本,有很多女性都选择做家庭主妇,离婚了,女方可以分得70%的财产,保证了较低的离婚率。
按照新法,女方明显生活得不如日本女性安心踏实,这种不安全感不利于家庭稳定。
要真到了那一天,建议所有姐妹对男方宣布:想结婚,先在房产证加上我的名字。
昨天,早报的报道《婚前一方购房拟认定为个人财产》,也成了妇联工作者讨论的热点话题。
鲍部长表示,通篇看下来,站在婚姻法的角度,这些条条款款都是站得住脚的。但是,从保护妇女、保护弱者这个层面来讲,应该还值得商榷。
在一场婚姻中,一般情况下,男方往往处于强势,妇女就是弱势。一份婚姻的解体,会使女方的生活质量大大下降,所以弱势一方需要得到一定的补偿,而女方还带着孩子,那这份补偿就要更大了。
妇联,甚至全社会,都要保护弱者,保护弱者的权益。离婚后的女性,往往都是弱者,如何保护她们的权益,是全社会的事。
网友观点二:打消那些想靠离婚博好处的念头
江干区法院预审庭副庭长朱学军:
共付按揭就算共同所有是不正确的
胡先生,29岁,杭州人,未婚
有些女人婚前不出首付,婚后不还贷款,全由丈夫出钱。离婚的时候,还白白分走丈夫在婚姻存在期间所还贷款的一半,凭什么啊?
施小姐,25岁,萧山人,“富二代”
婚前一方购房属于个人财产,我觉得这挺好的。现在社会上想靠女人,少奋斗10年、20年的男人有不少。
在我们萧山,想当上门女婿的男人不要太多噢!遇上个老实的也罢,要是碰上个骗子,不但记挂女方兜里的钱,还惦记着女方娘家的财产。就算离了婚,还要女方分一半的房子给他,实在太没天理了。出台这么个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倒是保护了不少家里有钱的女“富二代”,其实,也同样保护了男“富二代”,现在想傍大款的女骗子也不少。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有利于财产分割案件处理,并且统一了裁判标准。
新司法解释相对那些没有首付款的一方,削弱了其取得共同财产的权利。原来有的观点认为,无论谁交首付款,婚后共同付按揭款就属于共同房屋了,这是不正确的。
按揭款应该是一个婚前欠的债务,婚后共同偿还了,那离婚后,共同偿还的钱,要分一半出来给不拿房屋的一方。当然在裁决时还要考虑房屋增值的部分,予不拿房屋一方以补偿。
网友观点三:离婚财产分割应顾及孩子的享有权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孔建祥律师:
婚前共购房产一定要加上双方名字
朱小姐,30岁,绍兴人,正准备结婚
恋爱前,我在老家买了房。后来跟男朋友一起,在城西买了婚房。当时为了规避政策,婚房的房产证上,没有我的名字。现在要结婚了,妈妈想让男朋友把我的名字加上,但他不太愿意,说我们不信任他。
大多数人结婚时,并不是冲着房子去的,想要个房子结婚,也无非是想要个安心的生活。但是照现在这么看来,房产证上这名字,我还非加不可了,否则多没保障。
不怕一万,只怕万一,现在的社会太精彩,感情这事,谁也说不准,我可不想到头来,人财两空。
林先生,40岁,杭州人,是一位教师
这个新法,对婚前买房、父母出资买房等具体情况规定详细,房产归属清晰明了——或者男方,或者女方。
可单单没有顾及到孩子对房子公平享有权——不管由谁购买,孩子都享有一定份额的房产,夫妻应该只能对三分之二的房产进行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具体条款并非是新规定,这是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并结合相关法学理论,通过司法实践中得出的归纳总结。
要提醒大家的是,婚前如果双方共同购买房产,一定要加上双方的名字。否则按照近几年的处理方式,和这次意见稿的明确规定,则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另一方只有按揭还款部分对应增值的补偿。如果有证据证明之前出钱支付首付甚至按揭的,一般也是作为借贷处理,相应增值部分就享受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