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07日讯“一幢4层的楼房,一楼为汽车销售店,二搂至四楼属于一酒店,为了宣传销售商擅自将二楼窗户以下部位装上了长15米,高2米的户外广告牌,不仅影响到日常防火工作,还影响到灭火救援和人员逃生”,12月7日,温州飞龙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因违反《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处以5000元的罚款。
12月5日,温州支队龙湾大队在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温州市温州大道780号的温州飞龙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在建筑物的外墙设置宣传广告牌,广告牌的设置影响到日常防灭火救援和火场逃生等,针对检查情况,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立即将该处违反《浙江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了通报,并组织人员对违法违章户外广告牌进行了拆除。
12月6日,大队依法传唤了飞龙汽车销售店的有关负责人,据该汽车销售店的总经理何阳生介绍,因该销售店为依维柯汽车专销店,根据依维柯汽车厂家的要求,将原有广告牌重新进行了更新,导致影响了有关法律法规。
12月7日,温州飞龙汽车有限公司因违反《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建筑物的外墙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之规定,龙湾大队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故对飞龙汽车有限公司处以5000元的罚款。(通讯员 徐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