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28日讯利用负责实施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虚增拆迁户口数,从而享受计划价进行增购安置,套取大面积安置房和安置费用,贪污金额达380余万元。12月20日,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鹿城区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林增国有期徒刑五年,与原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
现年57岁的林增国是温州人。1997年,温州市房产管理局成立温州市江滨路环城段工程建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该路段的拆迁安置工作,并任命时任温州市房管局下属的温州市房地产公司经理林增国为副指挥并主持工作。
2003年6月,林增国伙同公司拆征科副科长汪秋瑾、尤列强、李智明(均已判刑)等人,利用负责实施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从拆迁户林某处购得122平方米拆迁房,再分成6户,每户建筑面积约为20平方米,并通过虚增拆迁户口数的手段,以享受计划价进行增购安置,套取大面积安置房及获得安置补偿费、逾期安置补偿费等安置费用。后汪秋瑾等人将安置资料上报给陈默君(已判刑)所在的杨府山建设办公室经营科审查通过。
2005年9月,温州市江滨路环城段二期工程外迁杨府山住宅区安置房进行认购,上述6户各认购一套安置房,其中仅林增国所认购安置房建筑面积就达133平方米。
2007年6月,温州市审计局对温州市房地产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时,发现拆迁户林某的建筑面积122平方米被分割为6户安置不符合相关规定,遂移送温州市纪委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评估结算,林增国等人贪污金额380余万元,但案发时林增国等人均未实际领取安置补偿费、逾期安置补偿费及其他费用,也没有实际缴纳购房款和办理产权手续,属贪污未遂,故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另据悉,林增国曾因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将江滨路环城段一处两层商业安置房出售给温州市东阿外楼大酒店老板周宗权开设鲍翅馆,造成国有财产损失1400余万元和被拆迁户多次大规模上访,以及利用担任国有公司经理和指挥部副指挥的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3万余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于2008年6月被鹿城区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法院决定,林增国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原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