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女士,23岁,四川人。
范先生,24岁,杭州人。
两人都在杭州工作。
2008年,孙女士和范先生登记结婚,在滨江买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婚房,总价180万元,双方家长各出资60万元付了首付,剩下的由夫妻俩按揭。
付了首付之后,男方父亲突然提出在婚房的三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理由是可以用他的公积金贷款,女方同意,但同时要求把女方父亲的名字也加上。
于是,范先生、孙女士和各自的父亲,一行四人去售楼中心办手续。不料,售楼小姐说,三证上最多只能写三个名字。四人面面相觑,商量了一会儿,最后决定除了夫妻俩,再加一个男方父亲的名字。
对于这个决定,孙女士后来追悔莫及。
一年后,孙女士生了个儿子,女方家里提出儿子要跟母亲姓。
“我们结婚前说好的,生儿子要和我姓。”孙女士说,她和老公都是独生子女,因此在婚前她特意提出过这个要求,当时老公满口答应。
范先生坚决否认有过这样的约定,他态度坚决:“儿子跟父亲姓天经地义。”
夫妻俩谁都不肯让步。
双方父母急了,互相指责对方。女方父母说,当初是谈好儿子跟母姓,才同意自己女儿出嫁的,如今是男方不守信用。男方父母认为,买房子男方也出了钱,又不是上门女婿,女方的要求太过分。
双方闹得不可开交,其间甚至还动了手,孙女士一怒辞职,抱着儿子回了老家,再也没回来。
之后,双方都提出了离婚。
正闹着离婚,售楼中心通知可以交房办三证了,范先生多次打电话给老婆,让老婆带着身份证回杭州办手续,孙女士一概不理。
孙女士后来说,她有顾虑,当初买房两家都出了同样的钱,现在房产证上男方却有两个名字,这意味着以后分割房产,男方要分走三分之二,自己太亏了。
孙女士提出,让她配合办手续可以,但必须把公公的名字去掉。
男方不同意,事情一直僵持着。
近日,孙女士到法院准备起诉,要求男方退还当初买房的首付60万元,或者同意在三证上去掉公公的名字。
法官庭前调解,约了双方到法院了解情况。
双方一见面,围绕着“我付了多少,你付了多少”开始大吵,男方态度坚决,寸步不让,认为房产证怎么写,就怎么分。
孙女士大喊后悔,认为公公当初提出加自己名字是有预谋的,自己上当了。
“而且……”范先生提出,一来房产证还没办出,二来还没离婚,没有谈判的基础。
孙女士考虑再三,觉得吵下去不是办法,同意先解决离婚的问题再说,收回诉状,离开法院。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比如,婚前买房女方父母掏了20万,这20万就视为送给女儿,是女儿的婚前财产。离婚分割房产,要先把这20万还给女方,再分割其余部分。
若婚后买房,女方父母出了20万,除非明确表示是送给女儿单方的,否则一律视为送给女儿女婿,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予以平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对夫妻财产的认定作了部分修订。
如:第八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如:第十一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都市快报 记者严静 通讯员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