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一直在身边,却在取款时,被人用监控窃去了密码,复制后取走了6万多元。
协商无果之下,赵先生将银行告上法院。
近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原告赵先生由此而遭受的损失60590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回放
经审理,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9年11月份,赵先生在温州某银行海城支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
2010年6月27日,赵先生在深圳市一家建设银行的自动柜员机取款2500元,并被扣29元手续费,当时账户上尚存60785.03元。
然而,就在赵先生取款之前的17时41分,两名犯罪嫌疑人在这台ATM机上安装了电脑芯片及电子针孔摄像机。
之后,赵先生在身边的储蓄卡发生多笔异地交易,被取走60590元。
法官说法
昨天,经办此案的陈衍法官说,事实上,去年,该院就办过类似案件,而且被告是同一家银行,当时也是判银行承担全责。
没想到,同样的案件再次发生。而这个案子,有三点非常值得提醒储户和银行。
不能以技术手段未达到为由免责
在法庭上,这家银行申辩说,赵先生的储蓄卡被盗刷,是银行目前技术所无法防范的情况。
但是,法庭未予认可。陈法官解释说,根据司法解释,银行不能以技术手段未能达到为由来获得免责,更何况,并不是真的没有技术可以防范银行卡被复制,只是成本可能比较高,比如第二代身份证就不能被复制。
持卡人如有泄露密码也要担责
那么是不是银行卡被盗刷,持卡人就一定没有责任呢?
陈法官说,如果持卡人自己泄露了密码,或是没有妥善保管自己的信用卡信息,就需要承担责任了。比如持卡人自己把密码告诉了亲朋好友,被有心人记下后盗刷。又比如,持卡人丢失信用卡后,没有及时挂失,在此过程中被人盗刷。
而此案中,赵先生是在ATM机上取款时,被犯罪嫌疑人安装的针孔摄像机拍下了密码。虽然,现在银行提倡储户在输入密码时用手进行遮挡,但这毕竟不是一条明文规定,也不能因此加大当事人的责任。相反的,银行提供安全的交易场所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
(据都市快报 通讯员 伍子昊 记者 郭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