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浙江省将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
日前,省政府出台《浙江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对“临时救助”作出制度性规定。
根据《浙江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我省临时救助对象包括三类人群:除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对象外,由于突发性、临时性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的家庭;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性、临时性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的家庭;市、县(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办法》规定,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可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和解困期限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家庭成员遭遇溺水、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可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和解困期限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此外,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无处居住的,可参照自然灾害倒损房屋补助标准发放修建房屋补助。
《办法》强调,临时救助本着“应急解困、保障基本、规范高效”的原则,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可以简化程序,必要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救助,事后补办有关手续。
值得一提的是,那些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或者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的,都将无法享受临时救助。对于骗取临时救助,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