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22日讯
去年11月初,本报刊发义乌将首次推出经济适用房的消息,引起不少读者关注。记者昨从义乌市建设局获悉,近日其实施细则已出台,对经适房的申请对象、审核条件等作了细化。按规定,购买经适房的家庭财产总额不得超30万元,以租售方式取得经适房的家庭财产不得超过20万元。
首批推出464套
是南洲花园二期
“义乌计划推出464套共4万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昨天,义乌市建设局住宅与房地产业管理科科长楼琪樟告诉记者,这批经济适用房建在南洲花园附近,为其二期工程,目前工程已进入施工阶段。楼琪樟说,按工程进度,具体的申请工作仍需过一段时日方能开展。
按刚出台的《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申请对象需符合两个条件:至少有1人具有义乌市非农户口5年以上并常住义乌(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人,不包括学生户口)的家庭;年满35周岁以上,具有义乌市非农户口5年以上并常住义乌的单身人员。
申请人需符合的条件,细则中也有明确规定,分户籍条件、经济条件、住房条件、其他条件等四项。其中,户籍条件规定,在申请之日前,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非农户口5年以上并常住义乌。申请人服役或者赴外读书前户籍已在本市,后户籍重新迁入的,可计入年限内。
经济条件要求,上年度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年义乌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汽车、房产、摊位、证券、存款及外借资产等家庭财产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住房条件要求,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三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4平方米。下列房产面积需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家庭成员私有房产(包括与他人共有房产部分);五年内(受理公告发布之日止,下同)已过户的自(共)有房产;待入住的期房(包括拆迁安置房);五年内离异的家庭成员,原人均房产面积;已批建的集体土地上的房产面积。
经济房也可租售
财产不得超20万元
这份细则还规定,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收入在申请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家庭财产不超过20万元的,经批准可租售经济适用住房。
租售经济适用住房的,首次付款部分不得低于总房款的40%,其余款项每年缴纳总房款的10%,第五年缴纳20%。对确实困难的家庭,经市建设局批准可以延长3年,在3年内交清第五年应缴纳的房款。
此外,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用于自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5年以内(起计日期为取得房产证之日)或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转让(赠与)、出租、闲置、出借、抵押,但为购买本套保障性住房而向银行设定的抵押除外。5年之内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义乌市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予以优先回购。
5年期满的,购房人可以转让,但应按照转移登记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确认价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时差价的50%,向义乌市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等收益。同等条件下,义乌市住房办可以优先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