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2月25日讯 “我代表拜耳公司,感谢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所做的努力!”昨天下午,德国拜耳集团大中华区知识产权负责人DR.OliverLutze等人,来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法官表示感谢,并提出执行申请。
至此,浙江省内同类型案件中赔偿额度最高的一起知识产权保护案,终于进入执行程序。衢州人周某也将为自己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付出20万元的沉重代价。
2006年6月,周某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拜耳新阳光”商标的注册申请,并联合他人共同出资5万元成立了衢州拜耳公司,周某为法人代表,主要经营销售“拜耳新阳光”牌阳光板等产品。随后,周某在其店铺招牌、户外广告牌、产品质量保证卡、产品手册、公司网站等使用商标时,故意突出显示“拜耳”二字,省略指示行政区划的“衢州”字样等。
尽管周某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但并没有被核准。查明周某公司的行为后,市工商局曾两次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为由,对其公司进行处罚。
2009年11月,德国拜耳公司与拜耳板材公司共同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认为周某公司的行为显然是有意利用“拜耳”的商誉,销售令人混淆的产品,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衢州拜耳公司违反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在《法制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20万元。
“在以往类似的案例中,被告需赔付的额度一般在三五万元之间。周某此案,主要是由于被告主观恶意程度深,对原告造成损失大,故其被判决赔偿原告20万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说。
周某不服,向省高院提出上诉。今年年初,省高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来源:衢州新闻网-衢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