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25日讯
安徽籍被告人张某抢劫犯罪一案刚刚宣判。
张某是在入室盗窃过程中被人发现,而转为抢劫犯罪的;而他在抢劫犯罪后,又立即陷入无路可逃的窘境。这两个情节,让我对这起案件印象特别深刻。
去年11月1日午夜时分,张某在宁海县中山东路上走,看到路边的排屋有户人家开着大门,就起了歪念。他悄悄进门,再通过爬墙翻窗,进入二楼的一个房间。房间里没人,他就开始翻箱倒柜,找到了一只戒指、一个玉佩和几张小额的外币。他正打算离开,只听楼下传来关门声,就慌忙躲在了一张麻将桌下。原来,出门买夜宵的房主回来了。
房主是一女士,张某见她上楼来,就冲上去捂住她的嘴,并拔出小刀抵住她的颈部,让她拿钱出来。房主被迫交出身上1700元现金后,张某慌忙转身,下楼逃跑。可跑到大门口,却发现大门在房主回来时已锁上了。束手无策的张某又返回二楼,让房主帮他开门。房主早就躲进卧室锁住门,并打电话报了警。结果,张某被警方瓮中捉鳖。
张某的这一下场,会让人不由得拍案喊声“真是该死”。张某受审的时候,自己也认罪服罚。
我国《刑法》对盗窃罪与抢劫罪,在定性以及量刑上有着很大的区别。一般来说,对盗窃数额较大(盗窃金额2000元以上)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而对抢劫罪,一般量刑都在3年以上,若是入室抢窃,惩罚更为严厉。
张某先入室行窃,窃取金额只有1050元左右,还不构成盗窃罪的起刑点,后来他被人发现,马上执刀威胁、语言恐吓,又抢了1700元钱,这就构成入户抢劫犯罪了。法院依法对犯了抢劫罪的张某判以重刑: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力2年,并处罚金3000元。
宁海县法院刑事审判庭赵睿益法官
宁波晚报 记者 殷欣欣 通讯员 董程 金萍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