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3月1日讯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在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结果运用以及救济制度等方面均有新的突破。该规定的施行,不仅可以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深入发展,而且有利于健全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从经济责任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问责制度。
目前,我国在经济责任审计和问责方面普遍存在着下列问题:一是组织、人事部门与审计机关缺乏有效沟通,干部的考核和使用往往与审计结果相脱节,“带病提拔”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只审计不问责,使经济责任审计成为“纸老虎”,难以发挥其应有的监督、预防和惩戒作用。三是职责权限不清,在审计监督和问责活动中存在着用道德责任代替法律责任、用行政责任代替刑事责任的问题。最常见的现象是,不论性质如何、责任大小,动辄就是引咎辞职。其结果,使本来应负更大责任的问责对象避重就轻,免受应有的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四是相关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在具体适用过程中难以正确认定和准确把握。在这种情况下,容易受到领导批示和社会舆论等人为因素的影响,问责结果存在着畸重畸轻的情形。
依法问责是法治原则在问责领域的具体体现。为了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活动,提高问责效能,必须尽快制定统一的问责法律,使之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加强审计机关与组织、纪检部门的配合,真正把审计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和提拔干部的重要依据,开好联席会议,做到审用结合;其次,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敢于问责,违纪违法问题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坚决摒弃“审”而不“问”、“违”而不“究”的错误做法;再次,要制定统一的问责标准,严格区分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使同一种违法或不当行为承担相同的责任;最后,要加强配套制度建设,细化操作办法,完善问责程序,以保障经济责任审计活动的正常开展和问责结果的客观、公正。(作者系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