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3月4日讯 鄞州区邱隘镇的吴先生在10多年前,购买了邱隘盛莫路上的一套房子,并一直在居住。2009年11月,他准备向银行抵押贷款时才发现,该套房子竟登记在别人名下,而在房产证上,他的名字竟是粘贴上去的。
日前,经鄞州法院审理,吴先生终于取得了该房屋的最终产权。
住了10多年房子却是别人的
吴先生说,这套房子是他1996年花15.8万元,从个体泥工倪先生手上购买的,至今还在居住。目前这套房子的市价已经超过了100万元。
2009年11月,吴先生因需要资金周转,决定拿这套房子向银行抵押贷款。在申请贷款时,他却被告知房子产权登记的不是他本人,而是高先生。
吴先生大吃一惊,随后仔细查看了手上的房产证,这才发现房产证上,他的名字竟然是粘贴上去的!
贷款是办不了了,怎样拿回自己的房子成了吴先生最头痛的问题。
经过多方打听,吴先生终于找到了高先生,想把房产所有权变更到自己名下,但遭到对方拒绝。为此,吴先生起诉到法院。
集资建房产权人退资后被转让
为什么吴先生的房子,被登记在高先生的名下?原因还得从房子的源头查起。
法院审理得知,该套房是当地某实业公司的单位集资房。1995年该集资房获批准后,公司交由倪先生负责建造,并约定多余房屋或者报名后退出人员的房屋均由倪先生自行转让,报名人员的集资款或者报名退出人员的房屋转让款也由倪先生收取,与实业公司无关。
倪先生说,高先生报名后向他支付了集资款10万元。1996年,房屋建好后,高先生从他手上退回了预缴的10万元集资款,当时正好吴先生向他提出购房要求,并支付了购房款15.8万元,他就将高先生退出的房屋交付给了吴先生。
也许是当时图方便没有去办理产权变更,而直接将吴先生的名字粘在房产证上。倪先生说,现在时间久了,他也记不清楚。
但高先生认为,1996年房屋建好后,他并未退出集资建房,也没有将房屋卖给吴先生。当初因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他在要求倪先生修复未果的情况下,才退回了预缴的10万元集资款。现该房屋仍然登记在他名下,说明该房屋仍属于他所有。
因此,他要求法院驳回吴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房屋归居住者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讼争的房屋经审批,属合法建造,故讼争房屋自合法建造后就发生了物权效力。
实业公司将集资房交由倪某负责建造,倪某所建的多余房屋或者报名后退出人员的房屋由倪某自行转让,报名人员的集资款或者报名退出人员的房屋转让款也由倪某收取,均与实业公司无关,而高先生却在报名后退出了集资建房,倪先生在高先生退出集资建房后向吴先生收取了相应的集资建房款,吴先生也实际占有、使用讼争房屋多年,故该讼争房屋应当视为吴先生合法拥有。来源: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