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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修订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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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线03月08日讯 据《今日早报》报道 近年来制售和使用假发票、不依法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日益严重,而原《发票管理办法》自发布施行以来,在执行中出现了不少需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偏轻,难以有效惩处和制止发票违法行为。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国务院修订了《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据以制定了《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罚款上限提高到50万元

  据介绍,此次《发票管理办法》修订的重点是加大了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是将虚开、非法代开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提高到50万元。对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作了细化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或者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是针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等行为,处罚下限为1万元,上限为50万元。

  三是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我省新裁量标准同时实施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浙江省地税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中有关违反发票管理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作了修订,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其中规定:虚开发票的虚开金额累计在500元(含)以下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七日内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虚开金额累计500-2000元(含)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七日内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虚开金额累计2000-10000元(含)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七日内改正,并处1-5万元的罚款;虚开金额累计超过1万元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七日内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须注意防范涉税风险

  鉴于新《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加强,为防范涉税风险,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浙江省地税系统将上下联动大力开展宣传,希望广大纳税人主动学习《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地税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文件。纳税人应按要求从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建立发票使用登记等制度,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如实开具发票,并按规定进行保管和缴销,拒收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为避免收到非法发票,请及时登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zjds.gov.cn),进入“在线办事-发票查询”栏目,输入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后了解到“出售税务机关、购买纳税人、是否已缴销”等情况以初步辨别真伪;或通过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根据提示查询或要求人工查询发票真伪。对仍存疑问的,还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发票真伪鉴定。

  税博士

  问:临时工的工资支出可否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在税前列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据此,企业临时用工,若与企业存在受雇关系,企业支付符合条件的临时用工支出准予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问:外商投资企业现在是否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从什么时候开始起征?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文件规定,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问:将个人房地产投入自己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征收契税?

  答:个人独资企业属非法人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因此,将个人房地产投入该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其权属没有变动,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契税,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时仅需办理更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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