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3月23日讯 商品房销售不可“躲猫猫”,要实行一套一标价。记者昨日从市物价部门获悉,根据近日由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市物价部门将对商品房价格进行专项督查,一旦查实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的,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将实施行政处罚。
据悉,此次由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专门对商品房销售的明码标价问题作出规定,要求:商品房销售要实行一套一标价,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该《规定》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物价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该《规定》共19条,对商品房明码标价进行了细致规定。如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若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我市曾于去年7月出台加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工作相关通知。市物价部门表示,下一步,我市将启动专项督查,对商品房经营者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等情况进行依法严肃查处。来源:温州网–温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