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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全国率先开展汽车类合同备案 曝光十大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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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应对当前汽车行业合同中普遍存在的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等内容的霸王条款及消费陷阱,昨天,浙江省工商局在全国率先启动对汽车类合同格式条款的备案工作,并依托行业协会牵头、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开展全行业信用自律。这一做法在全国尚属首次。

  十大汽车类合同霸王陷阱

  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

  日前,浙江省工商局对全省汽车销售、维修合同进行了抽样审查。抽查结果显示,汽车类合同中不适当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等“霸王条款”还相当普遍,全省范围内抽取的120份合同中存在不平等、有失公平、损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条款高达325条之多。

  据了解,目前市场上使用的汽车类合同文本主要来自三方面:一是汽车生产商或供商制订的统一合同文本;二是汽车销售商或维护企业自拟的合同文本;三是企业使用的是行业制订的合同文本。

  浙江工商将问题合同中面广量多的“霸王条款”归纳成以下十大陷阱:

  陷阱一:合同条文严重缺失。本次合同审查的合同中有30份属此类型,既不说清责任,也没有违约责任条款,更没有诸如质量、交付及验收方式、保险、上牌及修理、更换、退货、争议解决方式的等一系列约定。

  陷阱二:双方违约责任不对等。多数合同对消费者违约责任规定的明确具体,而对经营者自身的违约责任要么完全免除,要么变换字眼极度不合理地降低。

  陷阱三:交车质量有问题“只修不赔”。这是汽车维修行业内一种比较典型的、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义务的不合理约定。

  陷阱四:设置汽车所有权转移的“双保险”条件。此类条款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付清全部车款时起转移”,系卖方设置的免责条款,提前转移物权,意味着提前转移了风险,实质是卖方在消费者付清全部车款的时候将风险就转移给了消费者。

  陷阱五:擅自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不少经销商把一些生产厂家或经销者自身的责任而造成违约的因素,也列入不可抗力的因素,免除了经营者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陷阱六:车价特别约定加大了消费者风险。此类条款对于汽车价格的变化作出特别约定,使消费者的购车价格处于不确定状态。

  陷阱七:定金、订金和预付款混用不清。此类条款中同时出现“预订金”和“预定金”词眼,当消费者违约时,将“订金”转化为“定金”,而经销商违法则不负有赔偿责任。

  陷阱八:规定汽车经消费者提货时验收无异议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这类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同时排除了消费者在“三包”期内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时,要求销售者修理、更换或退货的权利。

  陷阱九:合同最终解释权归经营企业。据此规定,当对厂家指定的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该条款的解释权归厂家就会做出有利于厂家的解释,可能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陷阱十:合同约定事项标准不明确,内容表述有歧义。

  省工商将在6月前发布汽车类示范合同文本

  在台州试点的基础上,日前浙江省政府复函同意省工商局将全省汽车类合同格式条款列入备案范围。昨天,省工商局正式启动了全省汽车类合同格式条款的专项备案工作,并下发《关于开展汽车类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的通知》,明确各级工商通过对全省汽车销售商(4S店、经销商)、汽车维修企业的汽车销售、保养、维修合同格式条款进行备案。

  《关于开展汽车类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县级工商局向辖区内所有汽车经销企业(4S店、经销商)和二级以上汽车维修企业发出报备通知书,要求相关企业在5月底之前将含有格式条款的汽车销售、保养、维修合同报住所地县级工商局备案。工商部门将根据相关法规对合同规范性进行审查。

  一旦审查中发现问题,工商部门将向企业依法下发修改通知书,督促企业对相关问题条款进行修改。企业修改后的格式条款或企业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各地工商部门予以通过备案,并发给备案通知书。对不按规定进行备案,或不按规定修改相关问题格式条款的企业,按照《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昨天,浙江工商还透露,工商部门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联合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在今年6月前发布示范合同文本,并引导、推广企业使用。(据每日商报 记者 方薇 通讯员 沈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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