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3月31日讯 售楼小姐一忽悠,消费者就赶紧掏钱,生怕房子被别人买走!日前,国家发改委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下简称《规定》),矛头直指这样的“忽悠型销售”现象。
根据规定,5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和二手房销售都要实行“一房一价”,商品房销售须公示每套房房价,而且售价不得高于公示标价。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后,涨价必须重新申报备案。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规定》执行。
而记者近日走访了解到,我市对于商品房销售“一房一价”早有规定,而对于这新意不大的“新政”,很多业内人士反应淡定,房产中介人员则认为,二手房执行“一房一价”可能有些难度。
-新规解读
明码标价后不得随意涨价
《规定》要求,商品房经营者应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可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应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已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同时,《规定》还明确规定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也要公示出来,这也将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开发商钻空子。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规定》第十三条要求“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这意味着开发商在明码标价后,将不能随意涨价。
《规定》还强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大力加强商品房销售领域的价格行政执法,加强市场检查,对未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明码标价不规范,或利用标价进行商品房销售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
-本地走访
新房:“明码标价”早已实行
记者走访发现,其实我市对于商品房销售“一房一价”早有规定,只不过很多楼盘没有做到“明码标示”。
今年2月中旬我市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商品住房必须公开预售。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按申报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并一次性公开销售。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 ”
而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售楼处的做法是,每套房源都有一个销售价格,打成表格放在销售顾问手中,消费者看中哪套房子后,由销售顾问查到后告知。而近期市区公开摇号开盘的楼盘,则基本能做到在摇号当天公示所有商品房的销售价格。
对此,台州精耕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负责人涂海斌认为,这次发改委发文再次强调“一房一价”,并把二手房交易也纳入范围内,表明了管理部门让房价更加透明的决心,有利于购房者明白消费。加上限价政策“半年内不允许涨价超过3%、一年内不得超过6%”的规定,把“一房一价”明示出来后,便于消费者对房企的监督,同时也有利于行业自律。
二手房:“一房一价”有难度
《规定》要求,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规定》执行。对此,多家二手房中介工作人员均认为,二手房5月1日执行“一房一价”的规定,可能有些难度。
“因为卖方都是零散的个人,不像房企那样能整体考虑、统一定价,个人的随意性太强了。”开发区商业街某房产中介的王先生认为,5月1日开始实行肯定会有难度,但中介机构会加强与卖家的沟通,让卖方标价更实在一些,确保符合国家的规定。他表示,这样实行以后,可以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回归理性,有效地挤出水分,使价格更趋合理。
-新规摘要
须明确标示相关的因素:
1.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2.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3.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4.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5.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的收费项目:
1.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2.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3.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来源:中国台州网-台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