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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亿万富姐吴英案昨二审 对债权人深表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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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英父亲在接受记者采访

  昨天,家住金华市区东关的老周一早骑着电动车来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他是特意赶来旁听东阳亿万富姐吴英案二审的。

  年过六十的老周同院外守候的记者一样,被法院工作人员拦在了门外,除了拿到旁听证的人,任何人都不能进入法庭。

  和一审开庭时截然不同的是,昨天虽然有20余家媒体记者赶到金华,试图进场旁听,但没有一家获得这个“特权”,吴英的父亲吴永正说,家属也只拿到三张旁听证,除了他,还有和吴英非常像的吴英妹妹,以及特地从湖北荆门赶过来的小姨夫。

  一张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小公告贴在法院大门口,落款时间是3月28日,上面写着:本院定于2011年4月7日上午九时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上诉)一案。

  此前一天,吴英的辩护律师开通了微博:“大家好!我是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雁峰,现在已到浙江金华,准备明天吴英案件二审的开庭。”

  庭审持续了

  5个多小时

  庭审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东四法庭,两年前,吴英曾在此受审,并被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死刑。

  整个庭审持续了5个多小时,下午3点20分结束。因案件重大复杂经审委会讨论后择期宣判。

  审判法官共三人,全部来自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三处副处长戴贤义和助理检察员徐激浪昨天作为二审检察员出席庭审答辩。

  法庭旁听人员只有20人左右,据称还有金华的几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庭审结束后,吴永正走出法庭,手上拿着一个随身携带的茶杯,神情比较轻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还从口袋里抽出了一支烟点燃。

  吴永正说,法庭上,他看到自己的女儿时,心里还有些激动,因为无法对话,父女俩用眼神交流,他说,“女儿比以前胖些了,上次庭审时是短发,这回扎起了马尾。”

  这位做过小包工头的东阳人说,自己也做过点小生意,女儿犯案后,他还是坚持认为,“女儿没有去骗人,没有害人,她做的是正当的生意,是民间借贷,她也没有拿去挥霍。”

  吴永正说,和一审时一样,二审时的两位代理人还是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照东、张雁峰,他们俩继续为吴英作无罪辩护。

  吴永正透露,自己尚拖欠大笔的律师费,至今连一审的律师费也没有付清,他非常感谢这两位律师。

  庭审焦点

  通过对吴英家属、代理律师及部分进入法庭旁听人士的采访,我们得以部分还原庭审实况,控辩双方矛头主要集中在三个焦点:

  吴英是否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吴英的律师张雁峰在辩护中称,吴英借款时很少有人详细询问借款用途。因为人们关心的是利息,是高额的回报。在借钱时,吴英一般只是称钱是拿来做生意的,所以对于一审判决中称“在社会上进行虚假宣传”属于子虚乌有。

  而对于一审判决中称“吴英一掷千金,肆意挥霍,自己供认花了400万元购买名衣、名表、化妆品,同时进行高档娱乐消费等花费600万元”这一控诉,张律师也进行了反驳:这些并不符实。“购买珠宝未必不属于投资,购买汽车为了合伙经营,称为随意处置投资款依据不足。”

  “事实很清楚,吴英集资后绝大部分用于生产经营,如购置大量房地产、汽车、开办公司等等,而对于挥霍的指控更是失实。吴英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检方认为,吴英在成立本色集团及下属多家企业之前已经大量借债,利息比银行高18-30倍,她能够支付利息也是靠新借款,完全未顾及自身偿还能力,到后期,吴英已无能力在东阳借款,只能转向丽水等地寻求新的借款。因此,吴英所谓的“经营”根本不是正常的经营行为。

  检方还认为,吴英大量将珠宝等高价物品赠与他人;盲目投资期货巨亏4700余万元;盲目竞标东阳某地块,致使800万元保证金被没收。这些行为足以说明吴英在肆意挥霍集资款。

  吴英案属于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

  在庭审中,吴英认为自己主观上无诈骗故意,借款中无诈骗行为,借款大部分是以企业名义借的,应认定单位犯罪。

  检方认为,吴英成立本色集团等多家企业就是为了实施集资诈骗,公司成立后没有实际生产经营,而是被用作诈骗工具非法集资,因此应当属于自然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

  吴英的行为是否符合集资诈骗罪?

  吴英当庭认可了原东阳检察院对吴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指控,但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诈骗,是肆意挥霍财产,而是正常的企业经营,她已经支付了大量利息,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为了证明吴英不存在诈骗故意,律师还当庭提交了5份新的证人证言,部分本案被害人认为与吴英的借贷属于正常民间借贷。“比如说,有当初检察院认定的本案被害人,现在愿意作证吴英没有骗人。这个证据我们是新提供的。”

  检方认为吴英符合集资诈骗罪,主要有三个理由,一是通过虚假宣传、支付高息等形式误导社会公众;二是明知林卫平等是做融资生意的,资金是非法吸存所得,所涉人员众多,还向他们借钱;三是向本案11个被害人集资外,还向王香镯等人非法集资。

  (注:按照量刑来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刑期是10年,而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死刑。)

  对于吴英这两年的几次检举“贪官”行为,会不会被认定为立功表现?张雁峰表示乐观:比如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的证明认定,吴英的举报材料在查处湖北荆门市原人大副主任李天贵和中国农业银行荆门分行副行长周亮一案时,帮助深挖窝案串案一并查处21件、21人,其中厅级干部2件、2人,处级干部5件、5人。检察院反贪部门称“此案在全省影响很大,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他们申请法院认定为立功表现。

  在法庭上,吴英最后说,她对那些至今没有还上债的债权人表示歉意;她没有诈骗行为,不是集资诈骗;她相信法院会给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吴英案公诉人许达在剖析吴英案的警示和教训时说,有着藏富于民的传统与市场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地下金融素来十分发达。客观上,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很大,但缺少有效畅通的渠道,正常的银行贷款又十分困难;另一方面,老百姓手里的钱多起来后,迫切需要解决投资理财的渠道问题。货币如水,择地而生,堵不如疏。

  吴英案时间表

  2006年

  25岁的东阳女子吴英和她的本色集团横空出世,毫无征兆地以36亿身家蹿至胡润“女富豪榜”第6位,位居杨澜之后。

  2007年1月10日

  大批全副武装的警察进驻本色集团,查封本色旗下所有产业。2007年2月7日,警方在首都机场将吴英抓获并刑事拘留。

  2007年3月

  包括吴英在内共8人被批准逮捕。

  2008年9月18日

  东阳市检察院将吴英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存款案报送金华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2009年1月22日

  除吴英外,其他7个核心涉案人员被判刑。敛财手段最厉害的是林卫平,他向71人和一个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6亿元(有期徒刑六年),杨卫陵,向30人拉来了1.65亿元(有期徒刑三年),杨卫江向12人拉来7060万元(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杨志昂向9人拉来6635万元,徐玉兰、骆华梅、杨军的角色是介绍人,分别“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760万元、1亿多元、1亿元,分别被判三缓四到一年十个月。此外,还一共罚了他们70万元。

  2009年4月16日

  吴英案首次开庭,律师作无罪辩护。

  2009年12月18日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亿元。

  2009年12月28日

  也就是10天上诉期的最后一刻,吴英终于在一份两页的起诉书上签字,提出上诉。

  2010年3月16日

  吴英将一份29页厚的上诉材料,交给辩护律师张雁峰,后转交浙江省高法。

  2011年4月7日

  吴英案二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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