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上午9点,浙江“东阳富姐”吴英集资诈骗案二审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据悉,控辩双方进行了五个多小时的辩论。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宣判。
两年前,吴英因涉嫌集资诈骗罪,在金华市中级法院受审。当年底,该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吴英不服,提起上诉。
昨天,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三处副处长戴贤义和助理检察员徐激浪作为二审检察员出席庭审答辩。吴英聘请的来自北京的两位律师也到庭辩护。
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还是在于吴英借钱行为是否为集资诈骗。在庭审中,吴英认为自己主观上无诈骗故意,借款中无诈骗行为,借款大部分是以企业名义借的,应认定单位犯罪。她承认自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肆意挥霍财产,而是正常的企业经营,她已经支付了大量利息,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而吴英的父亲吴永正也证实了吴英在庭上的这一说法。他还透露,原来被认定为被骗者的一方今日也有了新的说法,提出自己不是被骗而是一种投资行为。
在昨天的庭审中,吴英的辩护律师说,吴英不构成犯罪,其借贷行为属于正常的民间借款。吴英主观上也没有故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且吴英的行为应属单位行为,即使构成犯罪也应属于单位犯罪。同时,律师还希望法院考虑吴英此前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的情况,认为应认定吴英立功,甚至有重大立功表现。
针对吴英方面的说法,省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对吴英及其辩护律师的观点进行了驳斥,认为吴英在成立本色集团及下属多家企业之前已经大量借债,利息比银行高18-30倍,她能够支付利息也是靠新借款,完全未顾及自身偿还能力,到后期吴英已无能力在东阳当地取得新借款,只能转向丽水等地寻求新的借款。因此,吴英所谓的“经营”根本不是正常的经营行为。
此外,吴英还大量将珠宝等高价物品赠与他人;盲目投资期货巨亏4700余万元;盲目竞标东阳某地块,致使800万元保证金被没收。这些行为足以说明吴英在肆意挥霍集资款。
针对吴英集资诈骗是否属于单位行为,出庭检察员认为,吴英成立本色集团等多家企业就是为了实施集资诈骗,公司成立后并不进行实际的生产经营而是被用作诈骗工具进行非法集资,因此应当属于自然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出庭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庭审昨天下午3点15分结束,审判长表示将择日宣判。(来源:每日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