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11日讯
4月7日下午,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参与10年前发生在常山境内“2·29”拦车抢劫案的被告人罗小荣上诉,依法维持常山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罗小荣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罗小荣是江西省玉山县岩瑞镇人。2000年2月29日,罗小荣和帅某某、潘某某、祝某某、王某某和姜某某等6人来到常山县城,由祝某某提议晚上到公路上拦客车,以卖香烟的形式对车上旅客进行抢劫,并准备了刀、棍、香烟等作案工具。当晚9时许,罗小荣一行6人在205国道常山县何家乡文图村樟树底路段,拦下了一辆由江西乐平开往义乌的卧铺大客车,6人上车后,按照事先分工,由两人持棍和砖刀控制了驾驶员,其他4人持棍胁迫车上40多名乘客每人拿出50元钱购买一包“大江”牌香烟,并用棍棒敲打床栏杆对车上旅客进行威胁,其中三位乘客因不愿给钱和给钱不足50元遭到殴打。6人劫得现金1700元后下车逃离现场。
之后,6人畏罪外逃。在衢州、杭州等地有5人先后被常山警方擒获,2000年4月,衢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对2名主犯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常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参与抢劫的3名同案犯分别判处了6—8年有期徒刑。
犯罪嫌疑人之一罗小荣潜逃,后被列为重要逃犯进行网上通缉。2010年12月,罗小荣因涉嫌吸毒接受调查,在杭州被捕。
今年2月16日,常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罗小荣有期徒刑6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罗小荣不服,后上诉。4月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衢州新闻网-衢州晚报